陈永贵名誉权案小议

发布时间:2019-08-13 18:42:15


  吴思是当代历史学家,,,起诉名誉权,吴思居然输了-不,,败诉才是正常!

  终审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8549号),但详细分析,写一篇几万字的论文是不成问题的,可写的角度和问题都很多,但鉴于网络时代人们的阅读噪欲和本人偷懒,我只讨论其中一句关键性的判决理由:

  “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

  据说官方档案馆是最权威的,但不向吴思这样没级别的民间历史学家(历史学家可是定级别的,啧啧)开放,民间的考证不算数,这是上述判决理由的背景-这可是显规则,别冤枉人家是潜规则,也是我们必须心中有数的基本前提。

  所以吴思的考证不算考证,或者叫作“无证据证实”。虽然并没有人考证过吴思有没有考证,那也不管,只要是吴思的考证,就是“无证据证实”,换句话说,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没有犯罪,所以你就有罪;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无罪,那我认为你有罪,你还是有罪,因为你的证明无效-我不允许你证明自己无罪,所以你没资格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判决书上述理由能够作为一个学术标准的话,就会出现下面这种“有趣”的局面:每个历史人物至多只能有一本传记,这本传记是经过法官首肯的,也就是说历史学家写历史著作的时候,必须与法官合作,因此每一本历史传记的作者都是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法官;或者即使是一个人写的,也得法官写上“考证无误,建议出版”之类的审查意见,才能出版,否则历史学家就会惹来官司而且官司必败,因为起诉的原告只要说“无证据证实历史学家某某某对所引用的文字进行了考证。”这位历史学家就得道歉赔钱,没想到人们通常认为的历史学家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还有司法上的含义,真新鲜!即使无人起诉,如果它确是一条司法准则,历史学家也应该自觉遵守,不能自我放任,否则岂不违法?

  如果沿着上述判决理由,在其本身的逻辑内延伸,那就更有意思。“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引用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进行了考证。”同时意味着吴思所引用的他人的回忆录或者他人的历史著作是可以未经考证的,,那么基于历史事实只有一种,真理只有一个的基本原理,他人的文章一定是法官大人钦定的真实历史,这样他人的既然已经写了,别人就不必引证再写了,否则如果不同,就是违背历史,如果相同就是重复劳动,是学术浪费。看来,判决还挺仁慈,没被起诉的就放他一马,这样就变成有些人写的可以不经过考证,具体是谁不知道,按照判决书的标准,没被起诉的就可以不经过考证,被起诉的就是必须经过考证的-所谓考证就是指法官认可的,这样一来,史学领域就成了一个赌场,历史学家如果要研究还有亲属活着的历史人物,必须先挣钱,或者找个法官一起署名,最好多找几个,因为法官之间意见不同也很麻烦,想来想去,还是不要研究,别写了拉倒。

  列位看官,你们一定已经糊涂了,我也糊涂了,因为这是中国司法上活脱脱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在约瑟夫。海勒的黑色幽默名著《第二十二条军规》里,空军基地的飞行员必须是疯子才可以免于执行飞行任务,但必须自己申请,不过只要还能够申请,就不是疯子,所以就不能免除飞行,这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吴思遇到的这司法第二十二条军规与此异曲同工:民间历史学家研究历史必须客观、真实,因此必须经过考证,考证依靠引用权威文献进行,但权威文献不向民间历史学家开放,民间历史学家无法引证权威文献,就是无证据证实自己作了考证。

  海勒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不仅限于此,一切侵害人们基本权利的都来自它的作祟,它似乎不存在,却又如影随形,地球毕竟是圆的,中国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更是无处不在,每时每刻,千千万万的人不都遇上过司法上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吗?

  吴思碰上这玩意儿,焉能不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