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牛鱼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2:25:15


&nbsp原告(反诉被告)牛鱼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4 21:21:34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判决书

&nbsp(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

&nbsp原告(反诉被告)牛鱼龙。

&nbsp委托代理人苑景会,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徐向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nbsp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

&nbsp法定代表人徐宏,社长。

&,该出版社职员。

&nbsp委托代理人田玉民。

&nbsp原告(反诉被告)牛鱼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上述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nbsp原告牛鱼龙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由牛鱼龙总主编的15本“货运物流实战丛书”。合同签订后不久,牛鱼龙将第一部《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书稿交给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以该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实战指南”要求等为借口,向牛鱼龙发出《退稿通知书》,并终止了整套图书的出版合同。原告牛鱼龙认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其行使解除权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双方约定出版丛书,15部作品独立存在,即使第一本书稿存在上述情况也不能终止整个合同,第一本书与其余14本书并非“一个整体、相互联系、内容统领、其他展开”的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应全面履行,牛鱼龙已经将15本书完成,并向参与工作的分册主编、丛书助理等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及房租等费用。因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单方解除合同,致使牛鱼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牛鱼龙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牛鱼龙诉请:1、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0,360元;2、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赔偿除违约金不能弥补部分的经济损失269,640元;3、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赔偿牛鱼龙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15万元。在庭审前,原告牛鱼龙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现要求撤回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

&nbsp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其收到牛鱼龙交付的电子版《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后立即组织编辑人员审读,发现该书稿存在两大问题:1、有极为严重的剽窃抄袭行为,占全文的59.5%,大多数章节直接照搬他人作品内容或极为相似。2、书稿内容过多地从宏观和战略层面介绍行业政策、标准,缺乏对物流企业操作的实际指导,不符合合同“实战指南”的约定。放任上述抄袭行为,出版与丛书主题严重偏离的作品,必将严重侵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声誉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终止了合同。牛鱼龙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据此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的出版合同;2、牛鱼龙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支付违约金52,650元;3、牛鱼龙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6,080.80元。反诉原告在庭审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变更为90,180元。

&nbsp反诉被告牛鱼龙辩称:1、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提出书稿存在“剽窃、抄袭行为”以及不符合“实战指南”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对“抄袭”存在错误的猜测与担心,其完全可以要求牛鱼龙根据合同约定反复修改。而且,稿件是否符合实战指南的要求,双方并未约定标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观点是其主观判断,牛鱼龙组织编写的人员均是物流界的专家,故应由具有专业水准的第三方判断。另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违反图书出版行业“稿件三审”的行业要求和义务,对该书稿只是进行了初审和复审,未经过终审,恣意退稿。2、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已经实际解除合同,牛鱼龙同意解除该合同。3、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没有依据:(1)、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的违约金适用的前提是进入生产流程因牛鱼龙原因不能出版的,现稿件尚在审读阶段,并未进入生产流程;(2)、出版社审读书稿是其编辑义务,为履行工作职责的支出,怎么可能还有额外的审读费。同时,因书稿没有确定出版就退稿,不可能有校对费用。

&nbsp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牛鱼龙(甲方)与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乙方)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品名称(共计15本):货运物流实战丛书--《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约51万字)、《公路货运实战指南》(约51万字)、《铁路货运实战指南》(约51万字)、《水路货运实战指南》(约44万字)、《航空货运实战指南》(约51万字)、《货运代理实战指南》(约51万字)、《快递物流实战指南》(约36万字)、《国际货运实战指南》(约51万字)、《报关物流实战指南》(约36万字)、《集装箱货运实战指南》(约51万字)、《货运保险实战指南》(约51万字)、《特种货运实战指南》(约36万字)、《多式联运实战指南》(约36万字)、《货运信息技术指南》(约36万字)、《货运物流英语》(约36万字),作者署名:牛鱼龙总主编。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含修订本)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作品权或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第五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双方商定的编写提纲和内容要求;(2)编写体例及稿面要求按乙方提供的《著译者须知》中的规定执行;(3)稿件达到齐、清、定要求。……第七条,乙方在编辑审读中,如发现原稿未达到第五条的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原稿作修改;如甲方拒绝修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经反复修改仍无法达到第五条的要求,作退稿处理。本作品在乙方收稿之日起6个月内出版。如因故不能按时出版,乙方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应按约定报酬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本作品退还甲方,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出版本作品,乙方不付违约金。上述作品如已进入生产流程,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约定报酬30%的违约金。……第十条,乙方采用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稿酬=本作品定价×版税率×印数(1~10,000册,版税率为9%;10,001册以上,版税率为12%),乙方同意在本作品出版后两个月内按照印数和以上标准向甲方一次支付稿酬,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从应付甲方稿酬中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第十一条,本作品第一次出版印刷估计5,000册,估价36-51元/册(实际定价按各书稿的实际字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最后确定)。

&nbsp2008年3月18日,牛鱼龙的工作人员毛艳清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戎炜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我代表牛主编和丛书编辑委员会感谢您对《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指点和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我们共同努力,把丛书做成物流图书领域的精品。该邮件另附戎炜致牛鱼龙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主要内容为:现将《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初审意见及待解决的问题发给您,……该书对有关货运物流方方面面知识概念作了较详细的叙述,而实战层面的内容略显不足。书中过多地从宏观层面介绍行业的情况以及从战略的角度考虑整个行业的政策、标准等,这些内容更适合于政府部门参考,可能对微观企业来说操作性不是很强。该书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整本书的层次表面上看很清楚,但层级下面的内容有些混乱,有些小标题下面的内容并不能对标题作很好的阐述。(2)多处内容前后一字不差重复出现,或同样的意思前后反复叙述。(3)部分节的内容偏离货运物流作了过分详细的说明,与其他节没有相关性。(4)部分内容引用国外文献,翻译语言生硬,在书中很突兀。(5)整本书的语言叙述及组织能力不是很好,有冗长、叙述不简洁的感觉。鉴于以上情况,初审对多处内容作了删除处理:……。之后,戎炜在邮件中还列举了数页需解决的问题。同年3月21日,戎炜致牛鱼龙邮件称,回复已收到,书稿现在二审中,待集中问题再发给你们。另,其他的书稿何时交稿?希望把握书稿的质量后再交稿,避免出现重复、冗余的问题。毛艳青回复称,总主编和各分册主编正在积极编著中,将会在第一部书出版前后陆续交稿。同年4月下旬,毛艳青致戎炜的邮件称,怎么二审结果还没来呢?

&nbsp同年5月8日,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总编办公室向牛鱼龙发出一份《退稿通知书》称,你于2008年1月送交我社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书稿,经我社编辑仔细审读,认为至少存在下列问题;1、稿件多处内容与因特网某些网页的文章内容相似或相同(具体内容详见《编辑审读报告》);2、稿件内容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实战指南”的内容要求。因此,依据《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我社决定对你的稿件作退稿处理;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关系。《退稿通知书》所附《编辑审读报告》记载,书稿名: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牛鱼龙总主编,516页,“对原稿质量的评价及初审意见”部分列举主要存在的问题(与上述戎炜于2008年3月18日致毛艳清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对原稿及初审编辑质量的评价和复审意见”部分称,二审同意一审的意见,除一审发现的问题外,本书还存在以下问题:1、文中的内容多处可在因特网上找到原文,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2、书名与书中所阐述的内容不符,容易引起读者特别是专业读者的不满,有损出版社的形象。一审做了较为细致的修改,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对部分庸余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删除,对原稿中的错字、别字以及文理不通处作了修改。现提请三审。复审编辑:刘德顺,接稿时间:2008年3月17日,完成时间:2008年4月14日。复审审读报告附上了20项比对内容,例如对应原稿P5,在百度输入文字:“富士通个人电脑公司在日本和美国之间建立了一座空中桥梁。该公司逐步完善了一种快速补货的分销方式,使他们能够从美国接受定单,在日本完成产品的加工和装配,然后将产品直接运到太平洋彼岸美国客户的手中。这个过程只要5到7天”,网页举例:http://info.biz.hc360.com/2004/09/22080224632.shtml。又如:原稿P28,1.1.2.3中国货运公司的发展方向,对应相同文字的网页http://www.reportbus.com/free/JTWL/200708/free 70275.html。

&nbsp同年5月16日,牛鱼龙致函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社长徐宏称,寄来的“退稿通知书”收到,我想问一下:是《货运物流实战指南》这一本书终止合同,还是你与我签订的全部图书都终止合同呢?同年5月26日,徐宏回复称,从内心讲,我十分希望合作成功。但书稿是我们的职工们具体完成编辑加工的,初审结果不太理想,后来我又要求编辑进行复审(不同编辑),二审编辑都提出许多意见。社里对此事进行了慎重讨论,主要认为:一是稿件内容与选题目标有较大出入,来稿的实用性不强,与丛书名称不符,这是致命的缺点。二是编辑认为来稿内容有些可能会引起版权纠纷,编辑尤其是责任编辑不愿承担责任,因为一旦出现版权纠纷,编辑会受到较严厉的惩罚的,出版社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而且出版社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纠纷的处理。鉴于以上问题,我社决定终止整套图书的合同。该信函于同年5月31日寄达牛鱼龙处。

&nbsp同年9月8日,牛鱼龙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一份《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律师函》,该函称,就贵社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终止出版牛鱼龙总主编的15部作品的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事宜,特致函贵社:一、2007年11月16日,贵社徐宏社长与张辉副社长亲自与牛鱼龙通过反复面谈与修改,最后确定了“货运物流实战丛书”15本书的编写大纲和具体内容要求,徐宏代表贵社与著作权人牛鱼龙签订了该丛书《图书出版合同》。二、合同签订后,牛鱼龙开始组织人员编写合同约定出版的作品,至贵社提出终止合同之前,所有分册主编已完成作品并获取了稿酬。为此,牛鱼龙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三、贵社未按合同约定给予牛鱼龙反复修改第一部作品《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机会,以“可能引起版权纠纷”终止该书的出版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四、更为严重的是,贵社竟然以偏概全,以第一部作品《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可能引起版权纠纷”来函表明单方终止与整套图书“货运物流实战丛书”(15部)的《图书出版合同》,致使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等。

&nbsp牛鱼龙主张的违约金180,360元,按1元×各书字数×9%(版税率)×10,000册计算所得15本书的总报酬为601,200元,再乘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30%。牛鱼龙主张其全部损失450,583元,包括:接待费6,755元、聘用助理费用32,000元、分册主编报酬38万元、编审座谈会开支3,228元、房屋租赁费27,000元、电话费1,600元,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额系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即269,640元。

&nbsp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的违约金90,180元,按各书的估价×5,000册×9%(版税率),15本书合计后再乘以30%;其主张损失额6,080.80元,包括:审校费5,816.50元、复印费100元、购书费144.30元、快递费20元。

&,经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内容: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称,将牛鱼龙的稿件与2008年1月23日牛鱼龙交稿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发表的文章作比对,抄袭的字数总计为236,871字,对比文章主要来自互联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及其他图书、期刊杂志。牛鱼龙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所称的抄袭内容,均有合法来源:(1)76项126,590字使用的是牛鱼龙主编的其他作品,其中11万余字系源自牛鱼龙主编的《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2)35项55,077字使用编委会成员的作品;(3)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统计的26项29,983字,其中6,096字与牛鱼龙提供的书稿内容完全不同,11, 977字系2008年1月之后发表的内容,11,890字因无具体内容而不能核对;(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有8项4,369字;(5)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多计算的字数有21,376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确认,牛鱼龙提供的书稿中约有118,000字源自牛鱼龙主编的《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其已占书稿的20%,构成了主要内容,属于重复授权出版行为,涉嫌侵害其他出版社的专有使用权,而且该书的部分内容也出现于更早发表的文章,故该书亦可能存在抄袭的问题。

&nbsp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与信函、《退稿通知书》及附件《编辑审读报告》、书稿及其比对文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nbsp本院认为,牛鱼龙与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从现有证据表明,牛鱼龙于2008年1月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交付了《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一书的初稿,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经初审、复审后于同年5月8日向牛鱼龙发出了《退稿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26日提出终止履行整套图书。牛鱼龙回复的律师函中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合同解除后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未对解除合同表示异议。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牛鱼龙亦表示同意,故该合同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已予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nbsp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指控对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认为因牛鱼龙交付的书稿既缺乏实用性又有可能会引起版权纠纷而构成根本性违约,牛鱼龙则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擅自行使解除权应赔偿牛鱼龙的损失等。故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牛鱼龙违约的上述两项理由是否成立。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函可以看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收到牛鱼龙交付的稿件后,组织编辑进行审稿并作出了详细的审稿意见。经初审编辑戎炜审稿,其认为该书稿存在实战层面内容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向牛鱼龙提出了5点问题以及数项需删除、修改的内容。复审编辑刘德顺审稿后,除了肯定初审发现的问题,指出书名与内容不符以外,进一步指出了该书稿可能会引起版权纠纷。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版社实行的是编辑责任制度,编辑有责任保障图书的出版质量、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出版者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初审与复审编辑对涉案书稿各自出具了具体的审稿意见,他们的意见是该书能否出版的重要依据。

&nbsp在诉讼中,双方又对书稿是否构成抄袭各自作了比对。牛鱼龙对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称236,871字构成抄袭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区分了几种情况予以辩解,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有争议的236,871字中有11万余字源于牛鱼龙主编的《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牛鱼龙认为其使用自己主编的作品合法,不构成抄袭或剽窃,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认为11万余字已占书稿的20%,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出版社的专有使用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尽管《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署名牛鱼龙主编,但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牛鱼龙对《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亦对此提出了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牛鱼龙对其在系争文稿中使用的该11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其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牛鱼龙将其授予其他出版者出版的作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又使用在本案系争书稿中,且达11万余字,占总字数20%以上的比例,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在复审意见与《退稿通知书》中提出涉案书稿容易引起版权纠纷的观点,并无不当。同时牛鱼龙还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指控其抄袭的内容中有55,077字使用的是编委会成员的作品,属有权合法使用。本院认为,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牛鱼龙并未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披露编委会成员的名单,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故本院对牛鱼龙主张系争书稿的该部分内容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不予采信。

&nbsp据此,本院认为,牛鱼龙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交付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经审稿后退稿合法有据。此外,牛鱼龙还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违反图书出版行业“稿件三审”的要求,只有初审和复审但未经终审属恣意退稿。本院认为,《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规定图书稿件实行三审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多次审读严格把关以保障图书出版的质量,从本案《编辑审读报告》的内容来看,尽管该报告只有初审与复审意见而无终审意见,但已能充分体现该书稿的质量无法得到初审与复审编辑的认同,不符合出版的要求,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依据《编辑审读报告》的意见决定退稿并无不当。对于《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退稿,是否影响其他14本书稿的继续履行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版的是由《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等15本书共同组成的“货运物流实战丛书”,从15本书的书名可以看出,第一本书《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在整套丛书中具有统领作用,后14本书系针对不同领域展开的分论。由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牛鱼龙仅交付了第一本书稿但未交付其余14本书稿,责任编辑对第一本书稿审稿后就提出了影响出版的两大问题,故本院认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据此提出终止履行整个合同合理合法。

&nbsp综上所述,由于牛鱼龙交付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故其要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反诉要求牛鱼龙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亦缺乏依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作品已进入生产流程,由于牛鱼龙的原因不能出版,则由牛鱼龙支付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已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而本案中,系争书稿尚在审读阶段并未进入生产流程,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提出的上述两项反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nbsp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牛鱼龙与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已于2008年5月31日解除;

&nbsp二、驳回原告牛鱼龙的诉讼请求;

&nbsp三、驳回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nbsp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原告牛鱼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元,由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负担。

&nbs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nbsp附法律条文:

&nbsp1、

&nbs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nbsp……

&nbsp(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nbsp……。

&nbsp2、

&nbsp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nbsp……。

&nbsp审 判 长 郑军欢

&nbsp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nbsp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nbsp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