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株洲日报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3:03:15


&nbsp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株洲日报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7 16:56:30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株天法民三初字第8号

&nbsp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nbsp法定代表人郭岳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李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nbsp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nbsp被告株洲日报社,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闻路18号。

&nbsp法定代表人黄诗燕,系该社社长。

&nbsp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nbsp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日报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nbsp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韩国电影《恋爱高手》(又名《狐狸精PK采花贼》、《恋爱法则》)的著作权。200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株洲网(www.zhuzhouwang.com)向互联网提供电影《恋爱高手》的在线观看服务,但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对电影《恋爱高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株洲日报社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 000元,并负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支付了合理费用5400元。

&nbsp被告株洲日报社辩称,侵权属实,但原告经济赔偿数额较高。

&nbsp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韩国电影《恋爱高手》(又名《狐狸精PK采花贼》、《恋爱法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株洲日报社未经原告准予擅自在其所属的《株洲网》视频频道播放,引发本案纠纷。

&nbsp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被告株洲日报社自愿于2009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金12 000元,该款由被告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广州市商业银行白云支行,305800337573),逾期未付款则支付2000元违约金。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日报社出具12 000元发票;

&nbsp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再就长沙市公证处7744号公证书保全的三部影片《恋爱高手》、《破坏之王》、《拳霸2》向被告株洲日报社主张权利。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nbsp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审 判 长 黄 冬 媛

&nbsp审 判 员 唐 玉 华

&nbsp人民陪审员 陈 群

&nbsp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