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葫芦兄弟”状告“葫芦娃”败诉(图)

发布时间:2019-09-19 08:01:15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新余市新华书店侵权败诉
  
  动画片《葫芦兄弟》和图书《葫芦娃》都是根据我国古代民间传说而创作的作品,去年《葫芦兄弟》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新余市新华书店销售的《葫芦娃》图书中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相关人物的形象和故事情节后,认为其侵犯了美影厂的合法权益,为此将新华书店告上了法庭。
  
  近日,,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已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
  
  由同一个故事引起的纠纷
  
  说起《葫芦兄弟》,想必不少人都看过这部为大众所喜爱的动画片。这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86年根据古代民间传说改编而成的一部系列动画片,它讲述了七色葫芦兄弟为救老爷爷,与妖精进行搏斗,后来在山神和老爷爷的帮助下,团结一心终于打败了妖精,过上了幸福生活。
  
  而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葫芦娃》,同样是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
  
  去年,美影厂发现新华书店所销售的《葫芦娃》图书使用了《葫芦兄弟》中相关人物的形象和故事情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证明新华书店在销售侵权的图书作品,美影厂还特意从该新华书店购买了少儿图书《葫芦娃》。
  
   “兄弟”不容“葫芦娃”
  
  之后,,将新华书店以及少儿社一并告上法庭。
  
,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由新华书店向其支付赔偿金10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而要求少儿社对新华书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新华书店则认为,新华书店没有义务对《葫芦娃》图书出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自己成为被告主体有异议。并且认为《葫芦娃》并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首先《葫芦娃》不是《葫芦兄弟》的复制品,而新华书店销售《葫芦娃》图书的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主观上没有过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少儿社也认为,美影厂所提供的《葫芦兄弟》碟片上面是“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但图书与碟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物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碟片上面是版权所有,《葫芦娃》是翻录还是出版,美影厂没有合理解释。
  
  针对少儿社的说法,美影厂则称,其不是告少儿社非法出版,并承认少儿社有合法出版的权利。而是认为《葫芦娃》图书侵犯了《葫芦兄弟》动画片的著作权,新华书店的销售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最后,少儿社仍坚持自己不构成侵权,,该书的题材是中国一流传下来的古代民间故事,这个题材不是由某些人或某些单位独享或垄断,所以从题材看不构成侵权;而从色彩看,《葫芦娃》一书用的是中国一水彩画,而原告动画片是采取一种拍摄电影动画的明暗色彩,并且《葫芦娃》中的形象与原告动画片中的形象截然不同。
  

  
,两方作品在表达方式上,《葫芦娃》是以文字和绘画的图书方式表达作品主题,而《葫芦兄弟》是以摄制电影动画的方式表达作品主题,两者在作品表达方式上不同。之后,、人物形象方面,以及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等方面都做了比较,认为存在许多不同。
  
  2007年12月12日,。,纠纷案中所提及的故事因源于中国一古代民间传说,并非原告美影厂或被告少儿社所独创,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因此在作品题材上不能认定少儿社构成侵权。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故不能认定少儿社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兄弟》享有的著作权。而新华书店销售渠道正规,发行来源合法,加之少儿社未侵权,新华书店的销售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