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0-13 20:04:15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配备两名财会人员(具有会计师职称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初级会计电算资格证书。同时向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数据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及明细账的保管。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应设立专用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收费专用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简称专利局收费处)。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依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账簿有: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应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1)

  (十)过账凭证汇总清单(汇总表2)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对错误账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调整后的结果,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代办处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91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五、专利收费的现金、支票管理规定

  代办处收取的专利费用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次日内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

  支票存入银行未生效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法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91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三)专利收费记账

  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账卷。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账。对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账,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面交专利费用的,应请缴费人当面核实记账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代办处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数据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要更改收据号时,可利用特殊凭证维护功能或相关说明中的方法修改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账后,应按序排列,寄送专利局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账后,面交或寄送给缴费人。寄送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蓝色)记账后盖章,并与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合订一处,按序装订成账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五)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时,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账原始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时,由代办处复印邮局汇单,以复印件为记账原始凭证。

  八、记账更正

  (一)记账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记账后发现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缴费名称或申请号四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及时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有误,若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专利局收费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

  (三)专利局收费处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数据已转送专利局收费处,但未转入CPMS数据库,代办处应立即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以传真形式报告专利局收费处予以更正。报告单应写明所需要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有确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账后发现上述错误,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寄交至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予以审核处理,更正报告应附有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五)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同一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输机记账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转送专利局收费处,专利局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复印(原件专利局收费处记账,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账,在相应科目做冲账处理。

  九、专利收费数据传输及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记账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并确认数据传输成功,若传输失败应再次传输。传输工作应遵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输数据的,应在当日以传真的形式说明原因上报专利局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的记录

  数据传输后,代办处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输日期、数据传输量、数据收据号范围、数据传输人的签章,以备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的确定

  代办处费用数据传输日,应以专利局收费处系统收到日为准。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第一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交专利局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为一日寄交。寄交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寄交时,应附汇总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表(日报表)一份。

  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的专利费用

  (一)银行汇款应以银行到账之日记起三日内,开出收据并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二)收到邮局汇单后应立即进行处理,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若邮局汇单注明的实际汇出日到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办处传输收费数据超过十六日的,专利局收费处以实际收到传输数据之日重新确定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三)收到现金、支票后,自开出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办处每日转交的总金额应与每日向专利局收费处传输的数据及日结单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办处应遵守日清月结及三日上缴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专利局收费处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六)对专利费滋生的利息,根据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账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应在每季度的月末,第四季度在12月25日之前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单笔汇款,在汇单上注明利息生成时间。

  (七)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每日与收据一并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日结单

  2.汇总表1

  3.汇总表2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4.科目余额表

  5.应缴局费用明细表

  6.资产负债表

  报表要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应有三级签章。

  十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

  代办处收到缴费人的缴费应遵照一号一开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费日、同一缴费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应使用一张收据。

  (二)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顺序使用。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综色)次日用同一信封挂号寄送专利局收费处。

  (三)作废收据的处理

  代办处记账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将收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全部收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送专利局收费处。收据汇总表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使用报表

  1.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报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2.《收据使用情况报表》为每日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起始号与终止号。

  3.《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账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五)专利收费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十二、专利缴费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与记账凭证(收据第三联)前后粘贴一处(收据在前,缴费凭证在后),装订成册后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第二年的年末将前一年度成册的账簿由专人转送专利局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清单。

  十三、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收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统一安排。

  十四、附则

  (一)专利收费的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收费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泄密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对代办处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专利收费标准和种类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收费,不得在专利收费过程中收取任何手续费。收取的专利费用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擅自挪用、滞留应上缴专利费的,将扣除代办处当年返还款的20%作为罚款。

  (三)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需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数据时,A类差错每更正一件,将扣除补贴费10元,B类差错每更正一件,将扣除补贴费5元。

  (四)代办处无故延误专利收费数据的传输每滞后一日,将扣除补贴费200元,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寄交收据每滞后一日,将扣除补贴费100元。

  (五)涉及操作的差错,每发生一次扣除补贴费200元,另有规定的除外。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确定的缴费日,视为无效。每发生一件将扣除补贴费100元。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代办处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扣发1000元/件以下的补贴款。

  (八)代办处当日收取专利费用的现金未按规定存入银行坐支的,按违反规定处理,坐支现金情节严重的,按挪用专利费用处理,坐支后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代办处负责人和代办处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代办处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变代办处的工作职能。
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业务工作并进行整顿,直至撤销专利收费工作职能。

  (十)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国知发办字[2001]第3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办发[2002]28号文件)、2003年2月8日印发的《关于专利代办处专利费用收入收缴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