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广播电视播放者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20-08-01 00:56:15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其复制音像载体。
从中可以得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以下三项权利:
(一) 播放权。播放权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1、 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
2、 经许可转播、直播节目。
(二) 授权许可他人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