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工作票、赠票不能作为减免表演著作权使用费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08-21 09:04:15


为什么工作票、领导票、赠票不能作为

减免表演著作权使用费的理由

很多的演出组织者认为工作票、领导票、赠票不应算作应售门票,这种说法是与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这些票的实质都是演出组织者自己用或者赠送给第三方的,而赠与成立的条件是赠与人享有赠与物。只有在其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时才可对赠与物行使处分权。作为演出的门票,演出组织者只能将自己享有的演出收益赠与第三方,而作为在演出中表演的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所有者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由演出组织者随意处置。著作权人享有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是演出得以进行、演出门票得以其票面价值被观众购买的主要原因,只不过该购买物品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应有的保护,不属于演出组织者的知识产权不能够由演出组织者随意处分。更何况,工作票、领导票、赠票是演出组织者的一种商业推广方式,能够带给演出组织者其他的可期待利益,不能让演出组织者以赠票的方式规避其应付的法律责任,用著作权人的东西,做自己的人情。以此为由要求减免著作权使用费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1993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应售门票的概念就是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即不以演出是否赢利作为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判断标准。应该出售的门票的售价总额的2.5%是应当支付给作者的著作权费,演出的组织者把应该出售的门票赠与别人还是出售给别人,与应该交付的著作权费的多少没有关系。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樊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