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未经许可擅改作品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20 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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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邹韧

原告赵先生诉被告某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发行图书《台海秘闻》,侵权行为向原告赵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赵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4.1万元。

原告诉称:2011年5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作品《1949——1966对台作战纪实》更名为《台海秘闻》出版发行。虽然该书署名赵先生编著,但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稿酬,也没有通知过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3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就涉案行为对原告表示歉意。被告出版的图书是由案外人供稿,为尊重作者,避免版权纠纷,被告在图书上为原告进行了署名。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同意对原告做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1993年10月,西安出版社出版图书《1949——1966对台作战纪实》,该书署名赵先生著。2011年5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涉案图书,该书署名赵先生编著。后经比对,被告出版的涉案图书对原告所著的《1949——1966对台作战纪实》进行了部分删减,删减字数为4万余字。被告出版的涉案图书除图片外,未增加其他内容。该书存在差错60处。另查,原告在《1949——1966对台作战纪实》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作品字数约60万字。而在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以证明涉案图书印刷数量为6000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原告系《1949——1966对台作战纪实》的作者,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上述文字作品,有权要求使用人为其署名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依法征得权利人许可,为著作权人署名并支付报酬。关于署名权的问题,被告出版涉案图书时将“赵先生著”改为“赵先生编著”,署名方式不妥,构成侵权。被告对此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修改原告作品并予以出版,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所述,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