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文章放上电子版属侵权? 浙江市场导报应诉

发布时间:2019-08-28 06:07:15


  报纸文章放上电子版就是侵权?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被诉忙“喊冤”

  原告为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被指低价收购版权恶意起诉

  《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2004年12月17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电子版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17日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向作者寄发稿费。

  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北京BEIJING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转让”给北京BEIJING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

  2007年8月,北京BEIJING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涉嫌侵权”提起诉讼,向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索要稿酬损失5000元。

:30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

  业内专家认为,电子版不同于网站,报社拥有对报纸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所有权,以报社名义发放的稿酬已经包括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共同稿酬。而且一旦报社方面败诉,将引发非常可怕的连锁效应,因为几乎全省和全国的报纸都已经推出了电子版,一旦败诉对报业发展而言不堪设想。

  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许多网站或者纸媒选择调解妥协,直接付钱给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赔偿,这次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选择了积极应诉,而且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

  一起著作权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可能对整个报业行业发展引起连锁反映。4日在杭州开庭的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侵权案看起来有点“较真”,一方说在网络时代坚持倡导保护著作权,一方说自己报纸的文章在自己电子版上发表怎算侵权?

  把自己报纸上的文章放在电子版上就当了被告。北京BEIJING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

  经过质证、询问和辩论环节,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3年前的文章被盯上了

  2004年12月,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刊登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同时在该报电子版上予以发布,并在2005年1月向作者邮寄了稿费。

,张会亭在2005年3月将包括《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一文在内的100多篇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北京BEIJING三面向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于今年8月起诉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

  杭州多家报社负责人表示,电子报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报是将纸质的报纸“电子化”,没有任何的改动和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报实际上和纸质报纸共同构成了报纸的全部。

  一位报社负责人告诉记者:“稿酬是报社发给作者的,是报社的行为,而报社是拥有纸质报纸和电子版的,既然是报社发放的稿酬,当然也就包括了电子版的报酬。”该负责人表示,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电子版是应当鼓励的。这种著作权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一旦被判侵权,将是“危险的开头”。

  浙江zhejiang凯富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也认为,电子版相当于是一种电子化的“过刊”查询,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方便了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

  业内专家质疑版权代理动机

  也有不少专家质疑北京BEIJING三面向公司的动机。:,还是“陷阱”?》,。

  通过检索check该报道中可以得知,北京BEIJING三面向公司几乎“以此为业”。:“你先要求以网络转载率为选文依据,后又据此向有关网站索赔,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在有意设圈套吗?”针对如此质疑,北京BEIJING三面向公司负责人称:“我们要求的转载是‘合法转载’。”

  另外记者从杭州、,。

  “上游的狼责怪下游的羊弄脏了水。,报社的稿子刊发在前,作者本人又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稿酬,那么就可以认为报社和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可能在事后由一个民事合同来否定,“这是无法否定的,否定之说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事实上,和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一样,把自己的纸质报纸电子化的情况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通过本网声明,对于可能的滥诉行为,将保留一切法律law权利。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向张会亭支付了稿酬,被告出具了邮局的汇款清单,而原告又称没有收到。另一焦点在于张会亭有无授权让原告起诉,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无法确认其和张会亭之间的《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是否真实有效。

  被告律师说,原告的权利不是原始取得,而是继受取得的,根据法理原告负有义务证明源权利的合法性已经其权利来自于原权利人。本案当中,原告必须证明其所签订转让合同上的张会亭就是作者张会亭,而不是只是同名同姓并非作者张会亭,更或是署名张会亭的人根本就不叫张会亭系由他人冒充的。这是诉讼当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否则本案的审理是没有基础的。

  法庭对双方进行法庭调解,但双方都不接受调解,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法学界观点:倾向于不构成侵权

  报社、报纸、电子版是不同概念,稿费是报社寄发的,报社对报纸和报纸的电子版拥有所有权,报社寄发给作者的稿费当然是包括了报纸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稿费。

  同时,网站和电子版也是不同概念。网站经过编辑的,电子版是一个报社对纸质报纸的电子化,是纸质报纸的另一中表现形式,不经过任何的加工。

  本案对于中国一报业的冲击是巨大的,如何判决,将影响中国一报业未来发展的走向问题。报纸究竟要不要搞电子版?电子版是否需要另行付费?未来法律law又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