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2019-12-13 10:14:15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印度正逐步成为亚洲最重要的创新力量之一。对于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所有人来说,这个国度蕴含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自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切实履行成员国义务,确保本国法律law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印度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大幅修改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法律law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工作,业已取得一定成效。

  一、o专利o保护

  1970年,印度颁布该国独立之后第一部o专利o法,即《1970年o专利o法》,规定o专利o的客体只包括发明,并将发明o专利o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发明o专利o、从属o专利o[注1]和条约o专利o[注2]。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使o专利o法规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修订《1970年o专利o法》,所作最大修改是除了对农用化学品的生产方法予以o专利o保护外,还允许对其产品授予o专利o权。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o专利o申请APP。因此,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10年过渡期内的义务作出详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开通电子邮箱系统开始受理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的o专利o申请APP。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1970年o专利o法》,将o专利o的保护期限定为20年,并规定国家遇突发事件、非常紧急情况以及o专利o产品的公众非商业化使用可作为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

  2003年8月,印度再次启动o专利o法修订工作,旨在全面平衡国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公共健康有关的领域,并于2004年12月26日颁布新《o专利o法修正案》。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不允许诸如食品、药品等产品获得o专利o权的禁止条款。医药品或农产品o专利o申请APP均有可能获得o专利o保护。

  2、修改《o专利o法》第3条款,即禁止对已有产品的“新用途”进行授权的条款。新条款在“新用途”前面加了“仅”字,这意味着仅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用途不能获得o专利o权。

  3、o专利o权的生效日期改为公开日。

  4、提交微生物材料的条款经修改后与《布达佩斯条约》相一致,即申请APP人必须在提交申请APP之前进行微生物保藏。

  5、对o专利o审查流程进行了时间结构上的优化,提出实审请求的时间从申请APP日起48个月提前到36个月。

  6、提出分案申请APP的时限起算点从收到申请APP之日推迟到授权日。

  7、新颖性例外的宽限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其他修改的重要条款还包括药品强制许可、o专利o权续展和缔约国的定义等。至此,经最新修订的《o专利o法》呈以下特征:

  ——o专利o保护期统一为20年。

  ——对食品、药品和化学品予以产品o专利o保护。

  ——方法o专利o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o专利o权利包括进口。

  ——Bolar条款和平行进口。

  ——o专利o申请APP18个月公开或根据请求更早公开。

  ——应申请APP人/第三方请求进行审查。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随着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印度的o专利o申请APP量逐年递增。以2005-2006财年为例,其o专利o申请APP量达到24,415件,是1999-2000财年的5倍。预计到2010年,o专利o申请APP量将突破5万件。

  在印度,o专利o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o专利o持有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o专利o法》第104条规定,起诉。但是,,被告往往就该o专利o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为《o专利o法》第104条还规定,,所以对于o专利o侵权案件,。截至目前,在印度起诉的o专利o侵权案件并不多,但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此外,《o专利o法》第115条规定,,就非法律law性争议问题提出意见,但该规定从未被使用过。

  二、商标保护

  《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是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1999年,在对该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印度颁布了《1999年商标法》,以加强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law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国现行《商标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同旧版《商标法》相比,新法呈以下特点:

  ——严格参照《TRIPS协议》制订,受到商标所有人的广泛欢迎。

  ——新增服务标志保护条款,使服务标志注册合法化。

  ——引入授权许可协议无需备案原则。依照新法案的相关规定,商标所有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无需再到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为“驰名商标”确立了界定标准,扩大保护范围,并引入““驰名商标”淡化理论”,规定“驰名商标”受法律law保护,即便在注册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也将受到法律law制裁。

  ——重新定义侵权范围,在将范围扩大的同时新增一项重要规定:在商号中使用或部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过去10年中,随着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冒用“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有利。在类似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或出于欺诈目的使用类似商标都将被视为侵权。

  ——为更好地解决民事侵权问题,新法增设了特别救济途径,。,但并未延续这一做法。现行《商标法》对这两种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法律law的确定性。

  ——侵权惩戒措施更加严厉,,获准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仍可进入涉嫌场所临检;滥用他人商标者将被拘捕并不准保释。

  新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商标注册局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注册程序。重点解决注册过程延迟的问题,减少待审积压量;增发商标公报,加快注册申请APP的公布速度。通过制度和程序方面的改进,新商标注册申请APP的审查期有望缩短至12-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