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老电影遭遇“李鬼”后

发布时间:2020-09-27 19:37:15


,因为著作权法的一个“五十年保护期限”的规定而横生波澜。市二中院法官们用自己的职业素养,在一场保护老电影著作权纠纷中,演绎了他们是如何通过断案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经典老电影被盗版

  上世纪50年代,上影集团拍摄制作了国产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此后,上影集团的“儿子”公司东方影视发行公司获得了该电影的版权。2007年开始,东方影视发行公司授权扬子江音像公司独家发行这部家喻户晓的老电影。

  经营中,扬子江音像公司陆续发现有人在盗版。今年年初,扬子江音像公司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上海书城。一行人直奔音像制品专柜,购买了一套标价13元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经典电影版DVD。这就是盗版的证据!

  3个月后,扬子江音像公司带着这套外包装上印有“扬州龙翔音像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的DVD,满怀信心地向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发行和销售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录像制品,并共同赔偿扬子江音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过保护期上诉遇阻

  面对扬子江音像公司的“指责”,扬州龙翔音像公司和新华传媒公司显得“不慌不忙”。他们认为,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已超过了著作权的50年保护期限,他们并没有侵犯扬子江音像公司的权利。听到这话,扬子江音像公司“懵”了。

  问到影片的确切拍摄时间,法庭上的人都说不清楚。为了弄清情况,审判长与承办法官来到上影集团。一份上影厂1949年到1983年的影片目录显示,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拍摄于1953年。后来,上影厂经改制由上影集团承继。

  显然,《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复制、发行权确已因为超过了50年的保护期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没有错。但这些都是一代代电影人的心血,无论是老一辈的艺术家、还是热衷老电影的“影迷”都不愿意看到这些经典老电影因为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陷入混乱。

  深入沟通取得共赢


  怎样才能获得共赢?核实了大量证据后,法官们对扬子江音像公司的损失、新华传媒公司的销售和扬州龙翔音像公司的获利情况都有了清晰的认识。

  在取得了各方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后,法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沟通。深刻的法理阐释,严谨的矛盾分析。终于,法官让扬子江音像公司看到了这场博弈中的利益平衡点。他们主动与相关音像制品的授权人取得联系,并诚恳协商。最终,对方表示愿意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优惠以支持扬子江音像公司在老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2011年8月22日,扬子江音像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作者:宋宁华 汪汝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