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变异”

发布时间:2019-12-28 00:07:15


不久前的下午,高温酷暑,一位满头大汗的陌生人敲响了本报记者办公室的门。他手里拿着一堆判决书,有北京、安徽等地的,仅合肥中院和安徽省高院的判决书就各有4份。

这些判决都支持了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所)的诉讼请求。但这位仁爱所的主管助理谢凌卿小姐仍是一脸惆怅。

她摇着安徽省高院近日刚刚作出仁爱所诉广东东莞市步步高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的胜诉判决书无奈地说,仁爱所的判决书还没有下来,一些侵权行为已经开始发生“变异”:以个人名义注册影子网站为侵权的公司提供下载服务,实际上,这些影子网站的背景都有这些侵权公司,以便规避法律责任。

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侵权者不再有“免费的午餐”享用,但这又催生了各种新的盗版侵权手段的形成。从大张旗鼓地侵权到隐蔽侵权,再到加进自己的少许东西给侵权穿个“马甲”,发展到目前多种手段并存,还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它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一段轨迹。

“升级包”借“影子公司”做伪装

近日,安徽省高院对北京仁爱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东莞市步步高有限责任公司因盗版下载仁爱版英语教材,赔偿原告仁爱所经济损失8万元。这场旷日持久的侵权战终于告一段落。这也是仁爱所最新获得的一份胜诉判决。

据了解,,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该所先后起诉了上海市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教育出版社以及深圳诺亚舟有限公司等单位。。

“这按他们的侵权收益不过是九牛一毛。”北京仁爱所的吴相军说,由于违法成本太低,侵权者能够利用审判时间的长度,获取更多的侵权所得。

据吴相军介绍,对仁爱所侵权的关键是仁爱所编著的初中《英语》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于2004年秋季开始被我国超过20%以上的地市、县区中小学师生选用。但步步高等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将《英语》教材中的内容制作成电子版教育产品,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

“经历过多次打击原始盗版之后,这些公司纷纷装上了‘升级包’,即以他人名义注册建立新网站供客户下载,采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掩人耳目。”吴相军说,近年来,盗版开始不断“升级”,不再是“皮包公司”的小打小闹,而是一些名企业、大公司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非法侵权。

合肥市百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步步高系列电子产品在安徽的代理商,通过其做掩护,帮助上海好记星公司复制、下载未经授权的仁爱版《英语》教材。诺亚舟、好记星等国内知名公司也同样采用“影子公司或网站”的方法。那么,“影子公司”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呢?

安徽省高院相关审判人员表示,连带责任是种严格的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且证据充分时才能使用。“影子公司”作为代理商,电子教辅下载服务是其代理协议内容,若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共同侵权或是侵权分工协作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因此,“影子公司或网站”不仅隐蔽性强,而且由于提供的文本内容来源于“上头”,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惩罚力度弱,警示作用不强。以致于盗版侵权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为何诺亚舟公司屡教不改,不惜牺牲品牌声誉呢?为何步步高、好记星等知名品牌公司也接二连三身陷侵权案呢?

原来,这一切都是利益惹的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朱波律师说,相较于研发成本和获益时间来计算,侵权可以通过短平快的方式快速获益,一些知名的企业不顾名誉就不足为奇了。仁爱所专门聘请了专家编写教材,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出版和推广,而诺亚舟、步步高等公司直接盗用,通过网络传播供客户免费下载,虽然没有取得直接盈利,但促进了公司电子产品的销售,增强了公司的营运能力。

北京仁爱所的吴相军说,诺亚舟公司一年来的所有侵权赔偿金约149万元,而其第三财季净利润却高达3840万元。如此低的使用成本,却有着高额的回报率,促使许多公司不惜以身试法。

记者从这几份判决书中看到,在这几起诉讼的终审判决中,仁爱所获赔最高金额仅16万元,其余均在10万元以下,这都与仁爱所提出的损失至少50万元相差甚远。仁爱所相关责任人表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

一方面,诉讼成本高、赔偿金额低的现状,使得被侵权的公司“有苦说不出”,;另一方面,侵权成本低、回报利润高,致使侵权公司肆无忌惮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正当利益。

“以罚代刑”盛行发案不移送

“对于侵权损失的举证实在是太难了。”多次代理侵权损失的一位律师说,,判赔数额相对较低。

安徽省高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说,在安徽省高院受理的仁爱所的这4起侵权赔偿案件中,对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数额均有举证难的问题。比如,诺亚舟等公司均是通过网络中心提供服务,公司所得为“无形资产”,致使仁爱所不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步步高等公司违法所得情况,。

朱波律师说,无法按照“有形资产”计算损失仅是网络侵犯著作权存在的问题之一,还有侵权举证难、及时制止难等问题也时刻困扰着著作权人。他认为,,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应当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以网络对网络”进行管理,应对和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不仅符合网络侵权的特点,还能充分发挥和利用网络工具的优势作用弥补漏洞。”

在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处罚力度较轻,虽然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专家提出,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肯定与保护,应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罚金或刑责。同时,,,在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防止延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规定“影子公司的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