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参与分配

发布时间:2020-06-28 13:09:15


  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参与分配?民事执行中参与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和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首先查封、扣押、,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就不能公平、有效的维护那些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笔者认为,,要秉持方便执行、终局执行、公平保护等原则,要综合考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更能提高执行效率。

  (二)提交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没有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实务操作中,。

  (三)执行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及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0条的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先扣除执行费用,然后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该规定基本确定了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分配原则,。对于普通债权人,。

  (四)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511条和512条对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和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进行了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五)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可继续申请执行

  申请人在参与分配后,债权未全部受偿,对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民诉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有的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规定将其适用于企业,有的依据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允许在诉讼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新民诉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参与分配制度已进行了部分修改,应当引起重视。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