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奥特曼”应归属著作权人圆谷制作

发布时间:2019-08-29 19:25:15



研讨会现场 图片提供:中国消费者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20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制作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去年4月,泰国人辛波特在我国内地以一份1976年与圆谷制作总裁圆谷皋签订的转让合同,称他是奥特曼著作权在日本境外的著作权人。

 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到底归属谁?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涵盖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原创形象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护?弄清楚这些问题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近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研讨会上,权威专家表示,“奥特曼”应归属著作权人圆谷制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奥特曼的形象最早是由日本的圆谷公司创作出来的,他们是奥特曼形象的原始创作人,这点是没有争议的,圆谷制作当然是奥特曼形象最原始的著作权人。作为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奥特曼形象当中的6个具体的形象的著作权人是谁?对于整个奥特曼形象,按照圆谷制作的介绍,他们已经创作了将近50个形象。6个和50个比较,哪个多、哪个少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和日本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著作权的问题上规定得很清楚,就是作为创作者人身权是不允许转让的,能够转让的仅仅是经济权利。所以,即使是圆谷制作原来把6个形象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了泰国的公司,这种转让也仅仅是限于经济权利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涉及到人身权。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著作权在奥特曼系列形象当中,著作权权利人仍然属于圆谷制作。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张楚认为,因为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事实产生了,如果属于圆谷制作最初设计,著作权应该归属于他,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原创的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涵盖了系列形象中各自的形象设计和各自的系列名称,它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涵盖的范围应该毫无疑问。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佩国说,自20世纪60年代起,圆谷制作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至今已经创作了近50个奥特曼的形象,并摄制了相应的系列影视作品。因此,圆谷制作在世界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形象拥有著作权。经圆谷制作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宣传和经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名称和图象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其产品在日本和世界市场取得了非常良好的销售业绩。众所周知,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属于圆谷制作的事实是毫无疑问的。

 专家们还表示,保护奥特曼的著作权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可以通过申请中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中华商标协会新闻发言人张燕宾对此认为,奥特曼是一个有影响的形象,圆谷制作也是一个著名的公司,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对于解决其他问题,包括著作权在内,是有很大好处的,这是一种捷径。但这个过程比较漫长,需要较长的时间。

奥特曼再陷官司“演绎创作”凸显法律空白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作为知名卡通形象,奥特曼极有“人缘”。但在前不久的杭州休闲博览会上,“奥特曼”又跑出了3个长相颇似的兄弟。这3个分别叫做“帝克奥特曼”、“奥特曼弥乐”、“奥特曼艾力特”的卡通形象,由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作。除非仔细分辨,可以发现眼睛颜色和衣服花纹和奥特曼不同外,其他地方如出一辙,乍看上去就是“奥特曼”。

 作为奥特曼形象的原始创作者,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侵害奥特曼系列形象著作权为由,。

 9月23日,法学专家们对奥特曼新形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召开了研讨会。研讨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作为演绎创作的3个新奥特曼形象,在没有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下进行开发,这种创作本身属于侵权行为,这3个新形象也不能取得著作权。

  但在广州锐视看来,侵权的并非自己,而是对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事实上,从2004年3月起,在中国的“奥特曼”系列诉讼就拉开序幕,事件涉及三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泰国采耀公司。

 早在2003年1月,广州锐视就与泰国采耀公司签订合同,享有在中国境内的“奥特曼”独占性著作财产权。泰国采耀之所以可以授权,是由于该公司法人辛波特在1976年与日本圆谷制作签订了奥特曼著作权转让合同。根据泰国采耀所说,在这份合同里,圆谷制作将“奥特曼”系列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财产权无限期地转让给辛波特。

 2005年4月,泰国采耀公司在北京宣布,辛波特拥有“奥特曼”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著作财产权,而“奥特曼”的老祖宗——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只是日本国内的完全著作权人。

 针对泰国采耀公司的说法,2005年8月7日,日本圆谷制作在北京宣布,泰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是伪造的。由此,1976年合同的真伪成为关键。而对此合同的鉴定结果,。在日本,,不具备法律效力,采用间接推理的主观方法判定该合同有效,但同时又判令泰国采耀的辛波特,不得宣称其为奥特曼的著作权人。审判决,但泰国警察总署鉴定该合同上日方代表“圆谷臬”的签名系伪造。

 由于日本判决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日泰双方就1976年合同的真伪所进行的诉讼,。如果这个诉讼解决了,那么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诉讼将迎刃而解。如何判决“奥特曼”1976年合同的真伪,给中国法官带来一定压力。据了解,目前该案以外的其他相关案件现均已中止审理。

,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一批被授权使用的企业都将面临诉讼风险。据了解,日本圆谷制作和泰国采耀公司在国内均已授权多家公司开发奥特曼产品,因此,无论最终判定谁是奥特曼在中国的著作权人,双方多家被授权的企业都将面临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