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8 06:16:15


  核心内容:公证书在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里面,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效力它的涉及范围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利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这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