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从《老鼠爱大米》一案说起

发布时间:2019-08-03 08:14:15


2004年下半年,一首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歌曲在互联网上走红。从10月开始,《老鼠爱大米》在各大门户网站上的点击率和下载率连续5个月占领了榜首的位置,在国内可谓家喻户晓。与此同时,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名字——杨臣刚大红大紫起来,被誉为网络歌王、歌坛新秀。去年11月广东飞乐影视有限公司斥资500万元与杨臣刚签定了五年合约,并以最快的速度推出了杨臣刚的首张个人专辑《老鼠爱大米》。然而,就在杨臣刚春风得意、踌躇满志的时候,关于歌曲《老鼠爱大米》版权纠纷的诉讼也接踵而至。据传媒介绍,2004年11月25日,起诉,状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要求被告停止发行、经销杨臣刚的《老鼠爱大米》CD光盘,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而在此之前,,,判令杨臣刚赔偿他的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今年1月30日下午,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状告广州点睛公司以及王虎和王启文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推出《老鼠爱大米》的专辑,严重侵犯杨臣刚的版权,并向三被告索赔100万元。是否还会有新的诉讼?很难说。因为按媒体披露的信息,杨臣刚曾经先后将他的《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卖了五次,受让人分别是田传均,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及誓言和香香小姐,向前三者转让的是全部版权,向后二者转让的是演唱权。

一首歌曲的著作权短时间内被作者三次全部绝卖,二次出卖演唱权,引起纠纷不断,人们除了指责杨臣刚不懂法律、不讲诚信以外,是否应当检讨一下我们的法律?是什么原因使杨臣刚的三次著作权全部永久转让能够“顺利进行”?而今,法官应当按照什么规则判定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的归属,进而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这一切都指向一个问题——著作权转移的条件,即通过转让合同等法律行为继受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从什么时候起归受让人所有?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也尚未顾及。但是,这却是维护版权贸易秩序,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回答以下问题: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转移的关系;著作权变动(包括转移、设定质权、发放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证)是否应当公示,如果应当公示,那么什么是适当的公示方式以及公示的效力。本文试图运用民法原理,结合著作权的特点进行分析,给出自己的回答。

一、 先签订的合同其效力是否优于后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