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23 11:31: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23、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情形?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