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0 01:20:15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六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

  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

  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

  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

  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

  (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