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深度报道应把握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2 19:55:15


  □赵刚

,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涉及法律,法律问题突破了专业界限,与公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法制新闻的需求不再停留于单纯的动态性报道上,而是希冀透彻地了解法制事件和法律知识,法制新闻深度报道由此发展壮大起来。由于法制新闻特有的法律性、程序性和严肃性等特征,法制新闻深度报道除了应遵循一般深度报道所具有的真实性等原则之外,还应重点把握以下3个原则。

案情报道防止煽情的原则

相当一部分法制新闻是案件新闻和审判新闻,此类报道极易走入渲染犯罪细节、追求耸人听闻的误区。特别是深度报道,把新闻带进读者所关心的范围内,告诉读者重要的事实、相关的因果和丰富的背景资料,在报道案件和审判新闻时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好既要做好案情报道又要防止煽情的关系。

实际上,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正显现出娱乐化倾向,具体表现是:新闻场面报道的情色化、叙述法制事件的煽情化、用新闻的娱乐性取代法律的严肃性和新闻的客观性。一些过多展示色情、暴力内容的法制传播文本,只满足或者迎合部分受众的离奇、猎奇心理与感官刺激,往往把法律宣传引向邪路,甚至误导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法制新闻深度报道的非法制倾向,记者有必要加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专业素养,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努力发挥和张扬深度报道的正面效应,避免和消除它的负面影响。

客观平衡、不偏不倚的原则

客观平衡的报道有着具体的操作规范:提供争论双方的观点,以便识别冲突情况下对手之间的真实主张;提供代表这些真实主张的确切陈述;直接引用指明这是消息来源而非记者之言;首先依照提供最多的事实材料的方式组织报道。

根据如上原则,记者在报道法制新闻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力求不掺进自己的意见,努力在新闻事件中针对各方作出平衡的叙述,尽可能不露声色地写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客观报道并不是不允许记者发表意见,而是要求记者必须将事实和观点分开。

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不同的主观导向。多年前,曾有一起“第三者”因遗嘱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件。

案件宣判20天后,某报的法治版以《‘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引题)·“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主题)》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报道。两周后,某报的法制版又用近2/3的版面,以通栏大标题《“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报道了此案引起的争议。紧接着,某电视台以《遗嘱算不算数》为题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综观几家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可以看到,它们都严重偏离了客观与平衡原则。报道都存在着感性有余、理性不足的问题。报纸与电视台的报道都各自站在了自己倾向的观点上,都不够客观。横向对比这些报道时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报道都出现基本事实有失准确;报道挑选部分事实进行报道;通过版面语言、电视语言这些媒体的编辑技巧,主观地引导受众;只选用支持己方观点的言论。

公开报道与公正审判对立统一的原则

传播法制信息和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制新闻报道的重要功能和使命。媒体在履行这种功能和使命的过程中,必然与司法机关的活动结下不解之缘。两者由于各自固有特性、价值体系等的不同,难免会发生冲突。大众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可能影响或侵害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司法方面也会为避免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报道而封锁具有法制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两者的冲突既会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如何处理好尊重司法独立和强化舆论监督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笔者认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都是一致的。司法机关不能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只要努力寻求平衡,善于化解冲突,两者不但可以兼容,而且能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需要指出的是,传媒应加强自律,敢于并且善于突破自身的不足和局限,坚持客观报道、同步报道、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这是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得以正当发挥的基础,也是解决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问题的关键。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