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9-08-11 23:09:15


  核心提示:近日,各相关部门开展“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网上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等涉嫌违反著作权罪行为出拳打击。请看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报道。

  昨天,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对重点音视频网站、,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2013年“剑网行动”部署了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继续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发现网站侵权盗版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突出重点工作领域,要重点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以及网络销售平台等领域,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上载、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

  今年上半年,在国家版权局、,北京、江苏等地版权执法、、国泰新点软件侵权集群案等一批网络侵权大要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涉案金额达3.5亿元,对侵权盗版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警示作用。

  相关法规条文:

  一、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