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22:35:15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意见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 2008-1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落实科学发展观,掀起文化大市建设新高潮,,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年)》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
  1.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支持力度。在市级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重点用于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加强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资助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强化对文化研究工程的资金保障,积极推进事关嘉兴发展全局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嘉兴历史文化的研究。加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有关研究所的作用。
  (二)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2.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基本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资金投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国家划拨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减免规费。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电影院、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3.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建、扩建小区配套建设高质量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适时出台嘉兴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建设费主要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配套贴补、政策奖励。
  (三)完善公共文化的财政投入机制。
  4.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财政投入不低于市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市级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
  5.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重点用于资源挖掘整理和抢救保护、开展成果编纂和宣传展示、健全各级名录、加强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和传承人队伍建设、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6.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革命历史陈列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逐年增加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经费。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7.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非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公共体育设施等项目,可享受行政划拨用地政策,并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8.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
  9.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加快制定出台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嘉兴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南》,制定《文化产业招商项目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及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
  10.整合优化现有资源,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制定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并完善文化产业链。
  11.加强文化产业用地保障。各地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文化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完善落实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费政策。
  12.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文化发展资金在确保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同时,应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市级其它各类发展资金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3.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鼓励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我市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17.调整文化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文化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三)健全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
  18.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一般性文化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19.放宽企业冠名条件。辖区内实缴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三产类文化企业和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一产、二产类文化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鼓励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版社、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申请冠省名。
  20.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放宽至70%。
  21.拓展文化企业融资渠道。允许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完善中小文化企业担保机制,通过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风险投资,鼓励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各种民营资本投资、注资文化创意企业。
  (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2.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3.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对取得发明专利的文化产品予以适当的补助,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提高品牌经营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推进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文化人才扶持奖励机制。
  24.落实市级文化人才专项经费。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从市级文化发展资金和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左右的市级文化人才扶持经费,用于文化人才引进、课题调研、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专著出版、作品展出(演)等提供经费资助。
  25.设立文化创意奖,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奖项及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定期进行嘉奖,对专业获奖成果,由单位实行1∶1配套奖励。
  (二)做好文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26.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对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务聘任、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文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文化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内可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情况特殊的还可以“先进后减”,在以后年度自然减员中冲抵。对引进到我市文化单位工作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在购房时实行购房补助,并实行聘期内工资外津贴。文化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7.探索智力引进、业余兼职、人才签约等“柔性”人才流动方式,通过建立工作站、创业基地、课题组、特聘专家、学术顾问等形式,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我市公共文化建设。建立文化发展急需人才库,积极探索和形成各类人才集聚的长效机制,提高与长三角区域高层次人才资源的共享度。
  28.鼓励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资助。市、区文化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员工培训及继续教育。
  29.切实加大财政对文化的支持力度。2009年、2010年,文化发展资金(含农村文化建设资金)每年增幅调整为400万元,并延长到2012年。自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文化产业扶持经费,重点扶持市本级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创意产业门类及项目,对文化产业招商活动、文化产业园区和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文化产业扶持经费纳入文化发展资金统一管理。
  30.本意见所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相关政策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