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6 21:09:15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广东省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印刷管理,发展书报刊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制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含书籍、地图、挂历、年画、画册、图片、音像制品招纸封面等)、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印刷,以及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对外经济贸易、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经审核批准,,,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从事专营或兼营书报刊印刷业务的单位,,经核准,取得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后,始准从事经营书报刊的印刷业务。
  禁止无证无照经营。
  (二)建立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合资合作书报刊印刷企业,。,再报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凭两个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三)印刷业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转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迁移,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书报刊印刷实行定点制度,。
  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印制出版物。,不得从事出版物的代理委托印制业务。

  第六条 承接印制书报刊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承接印制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图书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原件;承接委托印制报纸、期刊的,须验证报纸、期刊登记证;承接委托印制报纸、期刊增版、增刊的,、增刊的批文原件;承接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除验证上述单、证外,还须验证出版单位按规定出具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
  (二)承接印制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内部资料等非正式出版物的,;承接印制本省批准连续出版的报纸、期刊的,。
  (三)跨省印制出版物,。
  (四)承接境外(含港、澳、台)的印制业务,。半成品、原材料和成品进出境时,。印制的出版物除经批准可在境内销售发行者外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与扩散。
  申办出境印制的,,,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印制宗教印件的,,,。

  第七条 委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或者准印证号,出版日期、刊期,承印单位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委印的出版物,不得盗版、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

  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不得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销售出版物。

  第十条 承印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印单位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淫秽及其它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它非法印制活动。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各项管理制度。
  承接印制出版物,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委印证明及批准文件原件,并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印制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等,并保留样本及委、承印合同文书,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不得承接印制书报刊等出版物。印刷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外,、工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十、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八、九、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反多项规定的可合并处罚。违反一项规定涉及多项处罚的按其性质最严重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时又侵犯著作权的,,依法一并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治安处罚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经营活动,违者和在实施本办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