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3 01:26:15


银发[1991]第71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
、山东、广东、广西、湖南等地分行报告,现不少地区发现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印制挂历、彩色年画等出版物,以及加工制作黑白、彩色货币缩印卡等工艺品和儿童玩具等在市场上销售。这种情况的存在,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提供了方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给反伪造货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爱护国家货币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问题,国家曾有过具体规定,现再次重申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禁止采用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印制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
  二、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视、,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以有效地防止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在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再度出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贯彻执行,加强对印刷、复印企业的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工商、、及时查封和就地销毁市场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对已经售出的,可处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辖有关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