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18:22:15


【有 效 性】有效

【颁布部门】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3年01月04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4日

【正  文】


  一、,,制定本规定。

  二、:

  (一)邮电部及部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单位主办、出版的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

  (二)邮电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从事的对外新闻发布,以及旨在扩大社会影响而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发布的新闻和信息(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

  三、:

,加强联系,协调配合,。

,不得在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活动,不安排记者采访;如果有特殊需要,主办单位要慎重选择邀请的新闻单位和记者,接待记者时,应验明其身份,并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五)邮电工作人员接受境外新闻单位聘请,受聘为特约记者、通讯员、评论员、撰稿人等,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六)邮电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出版部门的总编或主管编辑业务的社长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

,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请示;邮电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国家秘密被公开登载、报道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报告。

  四、新闻稿件、信息发布(发表)的审批权限:

  (一)邮电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信息,邮部办公厅领导审核,其中重要的新闻稿件、信息应报主管部领导核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局和邮电部各司局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和部相关司局领导负责审核。

  (三)部直属单位对外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须经邮电部主管业务司局领导复核。

  (四)部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信息,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审核。

  (五)邮电部门的报纸、图书、杂志,凡刊载未公开发表的涉及邮电重大方针政策,邮电通信发展规划、邮电对外重大合作项目、邮电重大科技项目进展与成果、邮票发行与选题计划等全局性的稿件、信息,事先需送部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增强保密观念,自党做好保密工作。

  六、,要按照泄密事件查办规定认真查处;,要主动互相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七、、停办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