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加强"非遗"保护

发布时间:2020-09-01 22:03:15


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中国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草案对行政机关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和境内外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实施调查的具体规则、调查成果的利用制度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境外组织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草案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标准。

  建国家地方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目前,中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6年、2008年,。截至2009年12月,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有7109个,地市级项目18186个,县级项目53776个。

  草案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为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并对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列入名录的项目,草案规定了制定保护规划、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整体保护等多项具体制度。

  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乃当务之急

,截至目前,中国分3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79岁有48名,占总数的21.23%;60-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

  由此可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耄耋之年者占1/3。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无人,大有失传之虞。例如,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现已无人会织,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现只有一位。鉴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