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命题作画”著作权案终审“构图相似”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2-20 23:02:15


  位于重庆的三峡博物馆落成开放已经1年多了,在它建设中出现的一起画家认为其竞标作品被竞争对手剽窃的著作权纠纷日前有了结果。近日,。

  “命题作画”引出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60多年前,。为了铭记这段惨痛的历史,有关部门决定在重庆兴建三峡博物馆。2003年9月,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采取两轮招标和捆绑式招标方式进行。捆绑式招标即参选画家要与装饰公司合作竞标。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前三名进入第二阶段,招标文件中还特别标明,在同一轮竞标中获胜的作品可以借鉴其他投标人设计成果的优点。

  为此,重庆市美术公司与油画家高小华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重庆市美术公司为竞标单位,高小华亲自执笔完成竞标画稿,如竞标成功,双方保持合作伙伴关系,相应的著作权归高小华。随后,高小华与美术工作者雷著华联手共同进行创作。

  2003年12月,包括重庆市美术公司、与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公司参加了竞标。此次招标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前三名方可进入第二阶段,高小华与雷著华的作品获第一名,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作品未能入选。第二阶段,高小华与雷著华发现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又与在第一轮竞标中进入前三名的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合作,而其第二轮竞标作品系抄袭他二人第一轮竞标作品而成。

  2004年2月24日后,多家媒体登载了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第二轮竞标作品并对其创意及经过进行了报道。高小华和雷著华于是以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抄袭其作品并用在媒体发表侵犯其著作权为由,。

  “构图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004年9月22日,重庆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高小华认为,陈可之的作品与自己作品的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构造相同,构成了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

  陈可之辩称,参加首轮竞标前,自己就已经基本完成两幅作品,但因对招标文件中“入选首轮竞标的作品可以相互借鉴”有异议,为避免自己的作品被人剽窃,才在第二轮投标中选用了与首轮竞标画稿完全不同的作品,而且自己作品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都与原告作品不同。

  重庆市一中院认为,衡量侵权行为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看被诉的侵权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高小华对第一轮竞标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陈可之第二轮竞标作品在取景角度和部分绘画素材以及图形结构方面与高小华第一轮竞标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是命题征集,,二者所选取的刻画对象绝大部分相同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这些内容。

,陈可之有借鉴高小华作品创意的行为,但招标方案规定,竞标作品在第二阶段可以相互借鉴,包括借鉴第一轮竞标作品,陈可之的这种借鉴行为被双方认可的招标方案所认同,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此外,原被告两幅作品整体图形结构不尽一致和局部造型不同,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表明陈可之作品具有自身独创性,因此判定高小华指控陈可之剽窃不能成立。随后,高小华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

  著作权保护不能滥用

  由于此案涉及的两位画家都很知名,而且此案是全国首例“命题作画”美术作品侵权诉讼,因此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场官司历时两年多,主要围绕着“原创和剽窃如何认定”和“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两个焦点展开。

  围绕这些话题,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从书画创作谈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众多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教授说,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进行鉴别,但是美术作品就不容易鉴别。

  李明德说,首先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比如在这两幅油画《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的外貌是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的存在,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拿摄影作品来说,在同一角度进行的摄影创作,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著作权的保护不能把历史事实、客观存在也保护起来,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否则就是对著作权的滥用。而且,美术创作过程中运用的色彩、笔法等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荒谬地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胜利认为,在一个场景中必然有一个最佳观测点,任何人都可以从这个最佳观测点的角度来进行创作。从这两幅《重庆大轰炸》来看,如果画家参考的老照片资料也是如此构图,如两江汇合的景象,那么他们的油画创作也不能违背或者脱离这个客观历史事实,从而可能导致相似。

,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被上诉人第二轮作品没有复制上诉人第一轮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被上诉人第二轮作品不构成对上诉人第一轮作品的剽窃侵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原创性的表达形式,而对于客观历史事实或自然地理地貌则不予保护,高小华和陈可之均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进行绘画创作,取景角度不宜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于是作出陈可之作品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