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家浜著作权案开庭 被告称愿按“市场均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01:49:15


  电视连续剧《沙家浜》从投拍到热播,其背后的著作权纠纷始终没有停止。

  昨天,文牧家属和上海沪剧院起诉电视剧制片和发行单位侵犯著作权。该院副院长吕国强亲任审判长。上午庭审结束后,下午继续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判。

  文牧家属和沪剧院索赔107万

  电视连续剧《沙家浜》自投拍之时起就引起已故剧作家文牧家属的侵权质疑。上海沪剧院后来也表示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并最终与文牧家属成为侵权索赔案的共同原告。

  原告要求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等6家制片单位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70万元;要求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电视剧《沙家浜》音像制品,赔偿20万元;要求广州优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销售电视剧《沙家浜》音像制品,赔偿10万元;要求上海韵丽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电视剧《沙家浜》音像制品。原告还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公证费等7万余元。

  昨天,原告方表示,沪剧《芦荡火种》是由上海沪剧院集体创作、文牧执笔的优秀红色经典剧目,上海沪剧院和文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文牧已去世,他的著作权由其夫人和六名子女共同享有。

  原告诉称,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于去年3月擅自将沪剧《芦荡火种》改编并拍摄成电视剧《沙家浜》,上海沪剧院和文牧家属得知后都明确表示反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强行继续拍摄,甚至公然在电视剧片头字幕上注明“本剧本取材于上海沪剧院文牧先生执笔创作的沪剧《芦荡火种》”,在音像制品封面写明“根据上海沪剧院文牧先生执笔创作的沪剧《芦荡火种》改编”。

  “如此明知故犯的侵权行径实属罕见。”原告称,电视剧《沙家浜》在全国公开发行放映,侵权影响非常严重。有关音像公司发行了电视剧的音像制品,扩大了侵权的影响和后果。

  被告只承认对沪剧院侵权

  9家被告单位的代理律师富敏荣表示,文牧家属不是沪剧《芦荡火种》的著作权利人。因为静安区公证处曾出具公证书:沪剧《芦荡火种》

  的创作是在上海沪剧院主持下进行的,由上海沪剧院享有著作权。,沪剧《芦荡火种》剧本执笔的文牧等人是上海沪剧院的编导人员,剧本著作权应由上海沪剧院享有。

  被告方承认侵犯了上海沪剧院的改编权。因为制作方经办人不知道京剧《沙家浜》本身属于改编作品,认为只要获得京剧《沙家浜》版权所有人许可就行,没有征得上海沪剧院许可。对此,被告愿意向上海沪剧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赔偿数额,,长篇小说《铁道游击队》电视改编价格仅为5万元、京剧《红色娘子军》电视改编价格为15万元、《红灯记》电视改编价格为5万元、京剧《奇袭白虎团》电视改编价格为10万元。被告认为,据此计算,红色经典作品电视改编平均价格不超过9万元。被告愿意按该平均市场价格加上上海沪剧院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实际支出作出赔偿。

  被告方另外说明,虽然电视剧《沙家浜》公开发行资料表明有7家单位为联合摄制单位,但真正的制作方是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被告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询问原被告有无调解意向,原告表示拒绝调解。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