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姨多鹤盗版案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01 07:20:15


日前,原告作家出版社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六被告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与作家严歌苓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严歌苓将长篇小说《小姨多鹤》的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原告,有效期限为五年。2008年4月,小说《小姨多鹤》经原告出版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该书荣获第五届《当代》长篇小说2008年度专家五佳奖、《当代》长篇小说2004-2008五年最佳奖、2008年度中国小说排行榜第一名、2009年“中山杯”华侨文学奖。2010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一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后变更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小说《小姨多鹤》,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五被告销售了被告一侵权的小说《小姨多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一停止出版发行小说《小姨多鹤》,赔偿经济损失265155.6元,被告二至被告六停止销售该书,并就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辩称,其与严歌苓签有图书出版合同,出版涉案图书取得了作者的同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且原告提供的出版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用出版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余被告均辨称其销售了涉案图书,但进货渠道合法,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小姨多鹤》的专有出版权,该授权中亦包括以文集、全集方式出版涉案图书的权利,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虽与严歌苓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该出版合同签订时,原告已经就涉案图书《小姨多鹤》进行了出版,且该图书知名度较高,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机构应当知晓《小姨多鹤》的出版情况且对此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虽主张其出版的系严歌苓作品集,但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涉案图书单独定价、单独销售;而原告自作者严歌苓处就涉案图书取得的授权亦包括文集、全集的专有出版权。因此,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王府井书店、北京图书大厦、中关村图书大厦、当当网有限公司、世纪卓越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合法进货渠道,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法律责任。

最终,、发行图书《小姨多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九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千元。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销售由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图书《小姨多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