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乌龙茶叶商标案审判结果

发布时间:2019-08-23 07:31:15


中国商标注册网资讯(引自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兰贵人”茶叶商标纷争尘埃落定

  国家商标评审委认定“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并撤销该注册商标;海口中院裁定准许该商标纠纷案原告撤诉
  核心提示
  中新海南网2月17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兰贵人”茶是我国南方各省区家喻户晓的茶种,也是各茶叶生产、销售商的主打产品。随着海南×昌苦丁茶场将“兰贵人”注册为商标,海南茶叶行业纷争顿起: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兰贵人”商标;×昌苦丁茶场将多家茶叶生产、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今年1月,起诉。海口中院近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茶叶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某苦丁茶场状告众多商家
  称该茶场注册商标遭侵权
  海南×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此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了“兰贵人”为该种苦丁茶的商标。2003年5月,国家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昌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糖等)。
  海南万福隆百货公司(下称万福隆)等商家在×昌苦丁茶场取得“兰贵人”注册商标后,依然在其商场内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兰贵人”字样的部分品牌的茶叶。
  ×昌苦丁茶场认为,在最权威的安溪铁观音《中国茶叶大词典》等茶叶词典和论著中均没有关于“兰贵人”茶的记载,可见“兰贵人”并非茶叶通用名称,万福隆等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8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万福隆辩称并没有侵权
  “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
  对于×昌苦丁茶场的起诉,万福隆辩称:“兰贵人”茶在市场上早已使用,安溪铁观音尤其在我国南方等省区都有广泛生产和销售。在×昌苦丁茶场申请注册前,商场也在生产和销售“兰贵人”茶。万福隆与其他广大茶叶经营者一样以“兰贵人”作为茶叶名称而非商标使用,而且,产品包装在“兰贵人”注册前后均没有变化,并没有假冒“兰贵人”商标之意。总之,“兰贵人”是茶叶行业公知公用的茶叶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安溪铁观音不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兰贵人”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受理了该注册商标争议,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在“兰贵人”商标争议的结果没有出来前,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所以,万福隆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免造成各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海南茶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要求撤销“兰贵人”注册商标
  ×昌苦丁茶场起诉万福隆等商家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权的案件,安溪铁观音在海南茶叶行业产生极大的反响。不但被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的从事茶叶生产、销售的商家觉得冤,就连一些没有被起诉但与“兰贵人”注册商标有关的茶叶生产、销售商家也为之一震。
  2003年7月,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以“兰贵人”乃茶叶行业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茶叶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来注册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
  海口中院暂中止案件审理
  等待商标评审委裁定结果
  2005年10月,。海口中院对该案审理认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企业众多,且“兰贵人”商标权的效力争议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为正确、稳妥处理本案,海口中院当时做出裁定,对“兰贵人”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海口中院拟等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兰贵人安溪铁观音”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后,再重新对该商标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评审委撤销该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在争议商标“兰贵人”正式注册之前,我国南方市场上已存在以“兰贵人”为一种添香加味乌龙茶名称使用的情况,且以“兰贵人”为名的茶叶在我国南方较大范围生产和销售,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在茶商品上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应予撤销。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2009年1月9日,×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安溪铁观音,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准许×昌苦丁茶场撤回起诉。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注册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海口部分茶叶零售商
  不知“兰贵人”为通用名
  昨日上午,记者对海口国贸、龙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叶零售商进行采访。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表示,不知道“兰贵人”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也不知道“兰贵人”能不能注册为茶叶的商标。
  海口国贸铭×茶烟酒商店的老板陈先生说:“我以前安溪铁观音听说过一些茶叶生产和销售商因‘兰贵人’商标纠纷而打官司,但不知判决结果如何,也不知道‘兰贵人’是否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在该商店的货柜上,记者看到上面摆着4种“兰贵人”茶叶。
龙昆南路×瑞商行的女老板何女士则表示,该店只是一般的零售商,对于“兰贵人”茶叶商标根本不关心,也不清楚“兰贵人”茶叶商标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看到,该商行里有3种牌子的“兰贵人”茶叶。
  在数名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中,只有海口府城的福建籍茶叶零售商张先生知道“兰贵人”为茶叶的通用名称。
  案件解析
  海口中院有关法官介绍,本案虽为商标侵权纠纷,但安溪铁观音双方的争议却不在于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行为,而在于“兰贵人”是否为茶叶通用名称,实质上是商标的显著性之争。该法官从两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解析。
  A、“兰贵人”能否注册为茶叶商标?
  本案中,中国茶叶协会、流通协会、南方各省区茶叶协会以及其他茶叶经营者的陈述意见可证明“兰贵人”茶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等乌龙茶产区广泛使用。而在海南,“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兰贵人”茶的使用历史、范围和相关公众对该茶的认知,可以认定“兰贵人”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兰贵人”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因此在各种安溪铁观音法规以及茶叶词典、论著中均找不到该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消费者难以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导向功能,即没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茶叶经营者即使安溪铁观音使用“兰贵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兰贵人”商标最终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亦在情理之中。
  B、?
  据分析,对于本案中止诉讼问题,海口中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方面认为×昌苦丁茶场的商标权明确而有效,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尽快判决以维护×昌苦丁茶场的利益;另一方面认为,“兰贵人”在南方几省区被用作茶叶名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该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一定问题,且商标主管机关已受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此外,本案对茶叶行业的影响巨大,涉及广大茶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中止诉讼是最审慎、周全的考虑。经权衡,。
  该法官称,中止本案诉讼可省却诸多的司法程安溪铁观音序和负担,使双方专注于商标撤销程序,有利于行政部门作出公正裁决,,平息纠纷,彰显和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