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0 07:36:15


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知识产权局、各市商委直属单位
为适应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落实“上海知识产权应对入世行动计划”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保护工作,不仅是推动商业单位技术创新,增强竞争能力,迎接入世挑战的需要,、构筑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的需要。当前,各商业单位要结合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增强商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贯彻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本市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管理。市商委、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区(县)商委、知识产权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利工作。各商业单位作为专利工作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并把专利工作纳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做好专利工作。
三、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任务是(1)制定专利工作计划、管理办法;(2)研究制定本单位专利战略,推动单位技术创新、经营管理;(3)对职工进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4)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积极申请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5)做好专利维持、实施和转让工作;(6)做好专利商品的进货认定和跟踪管理;(7)做好单位专利保护,参与纠纷调解和诉讼工作。(8)协助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各商业单位可按照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不同岗位,组织层次各异、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和专业培训,普及专利知识,提高本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基本技能和运用专利制度的综合能力。对商业单位管理人员要强化专门培训。商业单位专利工作者、专利商品管理人员必须经《专利法》以及专利知识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工作者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商业单位要积极推进专利申请工作,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要根据商业单位的特点,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着手,提高商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技术竞争力。为了鼓励商业单位申请专利,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费专项基金。各商业单位申请专利后,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资助;在特殊情况下,还可通过市商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商业单位要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给予奖酬。
六、为了规范专利商品的管理,商业单位要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经销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凡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中标有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商业单位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专利证书等有效的专利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商业单位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商品的,要及时向市、区(县)知识产权局举报 。
七、商业单位要逐步形成专利信息利用机制。有条件的商业单位可以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专利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商业单位专利工作者要及时收集、研究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在申请专利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侵犯他人专利权,注重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在销售专利商品过程中,除做好进货确认外,要定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跟踪专利商品的法律状况,发现专利商品的专利权被撤销、无效,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消除专利标记。
八、商业单位要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既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害,又要尊重他人专利权。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又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要先申请专利,再参加展销。对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发现涉嫌专利侵权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专利违法、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氛围。
九、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知识产权局,各集团公司要积极推进商业单位专利工作,指导商业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具有一定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经营决策的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并以点带面,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使本市商业单位的专利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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