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传媒的舆论监督真正有力量?

发布时间:2019-08-03 06:44:15


那么多的公权力机构、企业敢于公开叫板媒体,,,在法律上却并不具备司法性。,,。

,强调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这些年来,,而且在最近一段时间大有频发态势。这是为什么?

:7月7日,,当期报纸在景德镇被“封杀”;7月23日,因连续对凯恩股份进行批评报道,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予以网上通缉;7月29日晚,《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被不明身份人士以“爆料深国商内幕消息”为由骗至深圳天虹商场,旋遭重殴;7月30日下午,4名自称霸王集团员工的青年男子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上海办公区,当报社记者与来访人沟通时,遭遇来访男子辱骂、推搡,后被证实来人确属霸王集团员工及其友人;此外还有紫金矿业封口费事件,等等。如此针对传媒的反常事件发生,绝对不能仅仅以偶然因素来应对,而应当追溯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因素,包括体制性因素。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加上转型期中各种各样乃至超出常人想象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对于内地媒体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是新闻的春天。然而,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那么多针对传媒的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只能说明如今传媒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既有经营上的压力,。这么多的压力汇集到一起,倘若媒体本身没有职业精神,没有抗压能力,平庸、堕落都是有可能的,这其中也包括被平庸、被堕落。在这种平庸、堕落与被平庸、被堕落中,媒体的社会地位存在一种下降的可能。那么多的公权力机构、企业敢于公开叫板媒体,,既在于媒体社会地位的下行,一些媒体在资本与权力的制约下亦步亦趋,,在法律上却并不具备司法性。

作为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2007年,,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2008年,再次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干扰、阻碍、报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常被打折扣。,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刑法的法律位阶要比出版总署的通知高,。

,,真正让某些机构、,必须让法律发挥作用,。唯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