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2项工商优惠政策集中支持文化产业

发布时间:2019-08-22 02:52:15


11月18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助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推出了22项政策措施。,将众多优惠政策集中提供给文化创意产业,这在全国工商系统中尚属首创。
《实施意见》提出的22项具体措施,内容涵盖发展文化市场主体、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维护文化市场秩序4个方面。
针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特殊情况,重庆率先推出名称核准创新举措,为转制文化企业延续原有商誉、扩大社会影响创造有利条件。《实施意见》第十三项规定,“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转制后的企业延用原单位名称”。“对非时政类报刊转制为公司的,可突出使用原单位名称,将行政区划放在原单位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实施意见》还降低了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标准。第十一项明确:“内资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最低5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最低1亿元降至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最低5家降至3家。外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企业集团的名称可用简称,母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为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实施意见》第十项提出,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此外,为吸引知名文化企业落户重庆,《实施意见》第四项提出,支持广告、影视动漫等文化类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实施意见》第五项放宽了对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用工人数、企业规模的限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发展微型文化创意企业1万户以上。

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