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价分享机制化解专利转化难题

发布时间:2019-08-14 11:39:15


“专利发展的完整链条应是实现科学技术化、产业产品化、产品产权化、产权效用最大化。”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教授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用何种分配体制,激励所有人分享知识产权利益。然而她认为,目前大家对此缺乏共识。
  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首席专家,专利如何实现产业化是徐瑄十几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

  “由于统计口径的原因,我国专利转化率数据不尽相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处处长马鸿雅介绍,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为5%,而前几年我国有城市做过调查,宣称当地专利转化率达70%以上。“我觉得这些站不住脚。”

  中国发明协会发明创业促进中心主任邹定国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提供了一组数据:2002—2008年我国国内企业、个人、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所有的三种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共2735项。“发明人自己创业,或企业专利直接转化应用、或者因没有备案三种情况的数目无法统计,总量应为统计数5倍左右。”而至2008年年底,国内有效专利数为923757件,转化实施比例相当低。

  “知识产权纲要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八字方针中,‘运用’是核心,没有运用谈不上创造,更谈不上保护和管理。当前最突出的矛盾是运用很不够,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

  “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疏忽,这是要害所在。”徐瑄分析指出,我国缺乏对知识产权制度这一“舶来品”的本质认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资本持有者这一利益最大主体,而对发明人缺少价值上的保护。

  徐瑄认为,知识产权的理想运行模式,是建立互利共赢的分享机制,达到不同代表能在一个链条上互利共赢,但现状和理想的平衡状态相差很远。“目前我国没有按资本和劳动价值规律去分配,资本持有人享有太多,发明人持有太少。”

  由于资本持有者和发明人对如何分配缺乏共识,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发明人和资本持有者之间的对话处于博弈僵局状态:资本持有者认为缺少自己,对方实现不了市场价值;发明人认为没有技术,资本也无法“发酵”。

  “专利授权证书不单单是发明创造获得成功的证明,更是一个无形资产的产权证书,是一件商品。”邹定国指出,专利具有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然而在专利权申请时,由于专利审查制度的特殊性,只能由专利权申请单位或个人来衡量一项专利技术和产品是否具有商业转化价值,从而导致大量不具备商业转化价值的专利成果涌入了技术交易市场。他建议,对目前专利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流程进行改进,在发明创新技术研发之前先考虑到市场需求,即市场需求驱动—发明创新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产业化。

  “通过建立对价的分享机制,资本持有者和发明人之间有一个巨大的潜在空间。”徐瑄提出,可通过三个合同让发明人和资本持有者成为共同体:第一,先买专利,小部分现金加上一个允诺,保证能签第二个合同;第二,利益不定,可以给发明人股权,让其先把技术给出去;第三,各取所需。“整个过程需要靠诚信,保证资本持有者和发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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