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30 16:00:15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依据

---

--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就要寻求司法保护,每个企业都应当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现在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善的 “ 商业秘密保护法 ” ,但在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一、通过《刑法》保护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并处以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在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通过《民法通则》保护

: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得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写明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三)企业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受到侵害。





三、通过《劳动法》保护

: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具备下列情况条件的,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

》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

  (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合同尚未到期或没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跳槽到用人单位;

  (四)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竞争对手单位,非法获取,就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

……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储存在软盘中,被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有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所列八

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就可以依据《条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