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推翻前判决 中化制冷剂专利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20 15:33:15


  记者昨日从中化集团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日决定推翻主审法官的先前判决,并在裁决中化没有侵权后,决定彻底结束对中化下属公司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制冷剂的“337调查”。

  据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中化太仓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化美国公司(统称为“中化”)联合发表的声明: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8月3日发布最终裁决,决定推翻主审法官的重审判决,并在裁决中化没有侵权后完全终止本次“337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认定用于指控中化侵权的5,559,276号美国专利(“276号专利”)是无效的。该专利是一种生产R-134a制冷剂的工艺流程。

  “我们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表示满意,这个结果也符合美国消费者的利益。”中化美国公司总经理陆坊斌表示,。此次裁决结果显示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系统的公平,尤其当本案针对的是中化这样的外国被告。”

  基于英力士氟化工控股公司、英力士氟化工公司和英力士氟化工美国公司(统称为“英力士”)的起诉,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1日开始本次“337调查”。英力士宣称中化向美国出口及在美国销售R-134a制冷剂产品时违反了“337条款”(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的简称),因为中化侵犯了其享有的某些美国专利,这些专利中包括“276号专利”。

  2008年12月1日,主审法官发布初审裁决,认定:中化侵犯了276号专利,且中化不能证明“276号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中化提出复审要求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1月30日命令主审法官对初审裁决中涉及专利无效的部分重审,理由是法官对该部分的处置不清楚。

  此后,今年4月1日,主审法官在重审后仍然维持初审裁决。中化对主审法官的裁决表示严重不满,并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第二次复查申请。6月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法官的重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并要求各方对一些新问题重新递交答辩。这次复查使得国际贸易委员会于今年8月3日下达终审裁决,推翻了主审法官的重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