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15 12:38:15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

  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指明受理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此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所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该项优先权的通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6. 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二) 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即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4)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也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对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视为未要求不符合规定的那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同,不审查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2.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人。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依照本章第3.2.1.5节的规定审查。但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 优先权要求费

  依照上面的的规定审查。

  7.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本国优先权要求,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