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发布时间:2020-06-08 13:12:15


  专利在授权后或申请中均可进行所有权转让。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行协商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以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单位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参照上述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到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 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i) 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i)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i)的规定处理。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费用: 1、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