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核定商品使用多个注册商标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20 00:29:15


现行《民法通则》和《商标法》未对同一核定商品上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数量加以明确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在核定的商品上可以使用一个注册商标或可以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来和别人的商品相区分。本文将对这一商标使用实践的法律依据、实现途径、产生后果和解决方法加以分析。

  一、法律依据

  对于普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既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在同一核定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那么,该项行为实施的本身,就有了法律依据,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现途径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包括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变更续展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特定主体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取得,途径之一即是自愿注册。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的注册增加了使用商标的安全感,固定了产品的品牌印象。然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一个申请人可以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同时享有多个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一个主体可以只注册一个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也可以同时或先后注册多个商标,这些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都指向同一商品,同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

  途径之二,通过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享有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这里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商标法》未规定同一被许可人可接受使用许可的注册商标的数量,即可以接受一个许可,也可以接受多个许可,而同时用于同一核定的商品上;还可以将许可的注册商标连同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同一核定商品上。

  途径之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转让的规定,依法获得受让商标的专用权。2002年,我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达160余万件,全国范围内的商标转让件数也在日渐增加。和上述情况一样,特定主体同样可将该受让商标连同其另外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核定的商品上。

  三、产生后果

  在同一核定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这一行为本身是不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但由此产生了几种或利或弊的后果,值得注意。

  其一是品牌延伸,提升商标的价值。企业在同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了多个注册商标,一主一副,或不分主副,不仅适应市场细分的要求,而且更有利于基于市场细分基础之上的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品牌延伸,拓展了方向,占领了各层市场,提高了品牌的价值和知名度。譬如,“森达”是江苏森达集团的注册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经营者不断适应竞争的形势,将市场细分,针对高端市场的女性群体,注册了“梵诗蒂娜”商标,针对中端市场注册了“好人缘”商标,并将“森达”商标和这两个商标组合使用,吸引了不同群体的消费目光。

  其二是提高了使用注册商标的安全程度。侵犯注册专用权的表现行为之一就是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这里的近似,不仅仅是形的近似,而且还有“神”的近似,有读音上的近似,有意义上的近似。一些商家为了不使自己悉心经营的品牌被他人仿冒,就注册了和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加以防御,称之为防御商标,来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品牌。比如,“乔丹”和“QIAODAN”读音相近似,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了防止假冒其“乔丹”商标,在注册“乔丹”商标的同时,又注册了“QIAODAN”商标,同时用于核定产品上,使得“乔丹”商标的使用更加安全。

  其三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些经营者将与境内外的驰名、著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拆分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分别到商标局进行注册,注册后再将这些商标合并使用,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造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企业在皮鞋产品上同时使用“中森”、“达国”两个商标后,突出使用了“森达”二个字,普通消费者仅能注意到皮鞋的品牌是“中森达国”牌,误认为就是“森达”牌的皮鞋,因为“森达”本来就是中国的。这无疑是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所指行为,造成了对“森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解决方法

  首先是增加明确的规定,在同一核定商品上可以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在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是对同一核定商品使用多个注册商标实行预审制。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商标使用管理,将本辖区内的在同一核定商品使用多个注册商标的经营行为进行事先登记备案和指导,在这类商品进入市场之前,预先审查商标使用的合法性。

  第三是加大对利用多个商标进行“傍名牌”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使用近似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工商报·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