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01-17 19:29:15


  我们都知道商标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想必大家都很想知道吧,接下来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

  书面声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申请日期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一些代理机构作为提示之用,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一“优先权”字样章戳,此章不应与商标局优先权确权章相同或相似,同时也不应盖在书面声明填写项目处。

  二、第一申请的副本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应当翻译为中文,尤其应明确译出以下几项内容:

  l、申请日期

  2、申请号

  3、初次申请国

  4、商标

  5、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由于各国分类方法不同造成的类别不同,应加以说明)

  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按规定应经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证明其真实有效,同时应注明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这里应指出的是,证明必须由原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而非其他组织。有的代理人代理国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只是由国外的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个证明,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效的。由于一些国家采用一标多类的注册原则,而我国采用一标一类,故目前提交相同的证明文件暂可以使用复印件,但至少需提交一份原件,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哪一份申请书上(注明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证明文件可以在新申请的同时提交,也可以后补;后补的证明文件,提交的同时应注明新申请的申请日期及申请号,以便于查找相应的新申请书。证明文件同样应附中文译本。

  优先权期间及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巴黎公约》第四条(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为6个月,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为3个月,自新申请提出之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机关不接受申请之日,则期间应延迟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登陆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