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意味法人资格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04 06:27:15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基于商标资源的稀缺性,为了实现这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不使其闲置浪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明。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据此,社会公众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向商标局要求注销该商标,使其进入公共领域,以便他人重新申请注册。

自然而然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商标注册人属于企业法人的,究竟何种资料能够充分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为企业吊销的证据材料,吊销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不久前,,,原告并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该企业登记资料中所列明的广州霍和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因故被吊销,故该公司已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是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企业法人的终止是以注销登记为前提的。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的相关规定,吊销只是政府部门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也进一步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供企业有关注销登记的材料,其在起诉状中也说明了提供的是关于广州霍和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企业状态栏中明确列明:已吊销企业)。这从另一层面也证明了广州霍和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注销状态,从这一证据商标局无从推断出该企业已经终止的结论。

最后,经过辩论,,在尚无证据表明霍和德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终止。。

另外,在本案中,,其中就认为吊销是企业法人资格终止的一种情形。,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的说法,迥然不同。由此可见,在对吊销是否意味着法人资格终止的认识上,当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左的情形。

然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中,明确废止了商企字[2002]第106号文件,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在法律理解上的尊重。

至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商标领域里,对如何认定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问题,最终达成了一致,,明确肯定了只有提供企业的注销登记材料才能证明企业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吊销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罚。

这种认同,也是基于对商标注册人权利保护的重视,避免社会公众恶意注销他人商标,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但这导致了以下情况:

法律虽然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办理注销登记,但并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罚则。近年,为数不少的企业在因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去办理注销登记。在社会公众申请注销商标时,很难提供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的材料,即便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也很难拿到相关证据。

基于上述原因,自2001新的《商标法》实施以来,根据商标局的初步统计,每年销户注销申请量在100件左右,而迄今为止商标局仅核准了一件此类申请。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经任何人申请,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该条规定,目前,大约每年有2000多件因三年不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其中商标局对50%左右的申请,均予以了核准撤销。这是因为,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当中,申请人并不承担商标注册人不使用商标的举证责任,而由商标注册人提供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在多数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因实际已不存在而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故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依法核准。

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已经规定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情况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又规定“消亡注销”,其立法本意是在企业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尽可能早地将商标这种稀缺资源释放出来。但现实的状况是“消亡注销”申请人却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企业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在法律实施与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从而导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成为了一个准死亡法条。

在新商标法修改启动以来,对此条的争议也颇大,有人认为“消亡注销”的操作难度过大,建议废除,有人认为我国每年实际消亡的企业数量很大,据统计,仅2004年度全国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就达133,000多家,实际闲置的注册商标的量也是很大的,为了充分利用商标这种稀缺资源,建议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要求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资源,发挥商标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消亡注销”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

“三年不使用”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从而阻止社会公众并非基于实际需要而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出于投资、喜好等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消亡注销”是立足于敦促企业清算注销后及时处理自身的商标资源,如一年内没办理商标移转,则社会公众可以在申请撤销后,再行申请注册该商标,对其进行有效利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相对于“三年不使用”,在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在时效上更具优势。

因此,有必要保留“消亡注销”这一制度,但应予以完善,建议降低“消亡注销”的门槛,增加吊销这一情形,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便永久性丧失了经营资格,虽然法人资格没有被终止,但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也就不再具备拥有商标的必要性,如其不及时处置商标,同样会造成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

相关知识

  • 商标注销申请手续要怎么办理
  • 商标注销费用交多少
  • 申请商标注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 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

相关问答

  • 村民资格认定 1个回复
  • 请问可以同时办理客运资格证。和货运资格让。 2个回复
  • 驾校有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吗 2个回复
  • 资格证是指什么证,焊工资格证吗 3个回复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是指所有资格吗? 1个回复

热点聚焦

商标到期续展费用标准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时间
公司商标转让办理的程序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商标转让的最后步骤

网友关注

  • 商标到期续展费用标准
  •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 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时间
  • 公司商标转让办理的程序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商标法全文
  • 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商标评审规则
  •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规定
  •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司法解释
  • 著作权法全文
  • 专利法全文
  • 民事诉讼法全文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宝鸡律师
  • 佛山律师
  • 贵阳律师
  • 嘉兴律师
  • 金华律师
  • 中山律师
  • 珠海律师
  • 衡水律师
  • 济宁律师
  • 青岛律师
  • 宿迁律师
  • 盐城律师
  • 邯郸律师
  • 上饶律师
  • 湖州律师
  • 邢台律师
  • 张家口律师
  • 阜阳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淄博律师
  • 江华县律师
  • 下沙区律师
  • 宝山区律师
  • 会宁县律师
  • 江北区律师
  •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律师
  • 静安区律师
  • 古蔺县律师
  • 彭山县律师
  • 西青区律师
  • 周口沈丘律师
  • 柯桥区律师
  • 宁明县律师
  • 潢川律师
  • 双流区律师
  • 紫阳县律师
  • 新罗区律师
  • 惠城区律师
  • 乳山市律师
  • 大竹县律师
  • 沂水律师
  • 都昌县律师
  • 台山市律师
  • 曲阳县律师
  • 武冈市律师
  • 九龙坡律师
  • 仙桃市律师
  • 常山县律师
  • 永城律师
  • 荣成市律师
  •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
  • 交了保释金可以退吗
  • 交通噪音影响因素
  • 京港澳高速建设的意义
  • 企业养老金注意事项
  • 伤残赔偿指数怎么确定
  • 公司不发工资条违法吗
  •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人数
  • 刑事案件怎么量刑
  • 刑事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 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 北京公租房条件
  • 商业养老保险可靠吗
  • 女方怎么起诉离婚
  • 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 最新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 毒品犯罪刑法规定有哪些
  • 民事纠纷如何调解
  • 申请延期开庭的情形
  • 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
  • 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
  • 离婚后房产证如何更名
  • 离婚调解的过程
  • 虐待罪的处罚措施
  • 财产继承权顺序
  • 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 遗产分割比例的法律依据
  • 遗弃家庭成员如何处罚
  • 电子合同
  • 廉租房
  • 公司融资
  • 船舶租用合同
  • 合同订立
  • 法定继承
  • 民事管辖
  • 呆账
  • 医疗事故纠纷
  • 司法赔偿程序
  • 拆迁安置协议
  • 商业贿赂
  • 房产合同纠纷
  • 物业管理纠纷
  • 海上运输合同解除
  • 合同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
  • 遗嘱公证
  • 解除劳动关系
  • 指定代理
  • 离婚调解书
  • 支票
  • 驰名商标认定
  •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 行贿罪
  • 追诉期
  •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 国家征地程序
  • 诉前财产保全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