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主体应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25 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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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依法经营农用拖拉机,货源产地为洛阳某有限公司。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标志。,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使用未注册商标应仅限于商品的生产领域,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主体应如何界定?

我国的立法并没有禁止在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商标,销售者也没有严格审查其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仅限于商品的生产者,但结合立法精神,如果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是冒充已注册的商标的,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不知情,工商部门对其不应进行处罚,可以告知其停止销售,并同时向商品生产地的工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如果销售者在被告知后继续销售的,就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处罚。所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主体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商品的生产领域的商品生产者,对于商品销售领域的商品生产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也违反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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