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9:15:15


&nbsp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20 16:53:5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金义知初字第7号

&nbsp原告:汤永林。

&nbsp委托代理人:吴国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黄志东。

&nbsp被告:徐朝荣。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林与被告黄志东、徐朝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永林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汤永林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汤永林负担。

&nbsp审 判 长 李小坚

&nbsp审 判 员 龚益卿

&nbsp审 判 员 龚辉文

&nbsp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叶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