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礼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2-12 00:46:15


&nbsp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礼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8-28 15:45:24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甬知初字第70号

&nbsp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顺帆路1号。

&nbsp法定代表人:刘金标,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蔡礼红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礼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由原告负担。

&nbsp审 判 长 张 良 宏

&nbsp审 判 员 毛 坚 儿

&nbsp代理审判员 宋 妍

&nbsp二○○九年六月九日

&nbsp书 记 员 胡 晓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