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评审案例两则

发布时间:2019-08-28 19:08:15


“CAREFUL”商标

浙江瑞安市东芙哑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25日在国际分类第5类“卫生巾、一次性卫生裤、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申请注册“CAREFUL”商标(见附图 1),经审查,商标局准予该申请初步审定并于1997年8月7日予以公告?在三个月法定异议期限内的1997年 10月31日,美国强生公司(Johnson&Johnson)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其在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的“CAREFREE”商标(见附图2)近似。

商标局受理该异议申请后,于1999年了月1日做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1999年商标异字第3815号):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均为常用词,含义分别为“刻苦的,仔细的、准确的”和“无忧虑的、快活的”,二者有区别,为一般入所知晓。二者使用在妇女卫生用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异议人(下文称“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于1999年了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称,申请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和最全面的卫生保健制造商,也是药品、医疗器械、美容化妆品及保健品领域最著名的公司、自八十年代开始,申请人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得到发展、因此,申请人公司已经成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一家著名公司。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拥有的最多驰名商标中的一个,也是申请人用于妇女卫生用品上的一个重要品牌。 1987年5月30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擭准注册。同时,为了提高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申请人通过电视和报纸杂志为申请人引证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通过广告宣传,大部分中国女性消费者都非常熟悉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已经成为同行业的驰名商标,应受特殊保护。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六部分字母相同,两商标的整体外观,发音极为近似,指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同时使用于大众性用品卫生巾产品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一对姊妹商标,或认为两者存在商业上的许可或其他密切关系。很显然,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不可能不知道驰名的申请人引证商标,却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显然是恶意抄袭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以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谋取利益,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对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还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的简介材料(复印件),引证商标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被异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取其“仔细的、细心的、谨慎的”之意,暗示产品对使用者的细心呵护,而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快活的”,两商标的含义及发音均有区别,况且被异议商标字体造型经过特殊设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普通标准字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此外,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被申请人认为,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依据自2002年10月l了日起施行的新《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合议组评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申请人引证商标“CAREFREE”虽然前五个字母相同,但两商标的发音不同,含义也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系英文中有特定含义的常用词,其含义为“小心的、谨慎的”;而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无忧无虑的,不负责的”。两商标的设计形式和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即被异议商标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并稍作变形处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所有字母均为大写,并且书写排列均衡。两商标的视觉效果可以使消费者区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已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对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驰名而应受特殊保护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5月了日做出《CAREFUL”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商评字[2031]第0715号),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 1124245号“CAREFUL”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子以核准注册,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起诉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依然不服,于 2003年6月6日2003年10月24日,,并做出了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一审判决。据悉,申请人对该判决没有进一步上诉,本案被异议商标终于获准注册。

“BENEFIQUE”商标

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Shiseidoco,Ltd.)于2000年9月12日在国际分类第3类“香皂、肥皂、香水、化妆品、护肤剂、护发剂”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BENEFIQUE”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在申请书的商标设计说明中,申请人指出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为“吉祥的”。经审查,发现在类似商品上他人已在先注册了“吉祥J.SUN及图”商标(见附图2),根据商标审查准则中“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的规定,商标局以(2000)标审(一)驳字第4573号《核驳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0年12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组成文字不同,视觉区别很大,不会被误认,申请商标在法语中含义是“吉祥的”,该含义只在占星术语中使用;而引证商标却是个名词“吉祥”,两词含义并不相同。申请商标本身还有第二含义“有益的”,这与引证商标不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法汉词典》有关摘页复印件。

依据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4月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合议组评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尽管申请商标在法语中还有除了“吉祥的”以外的第二含义,但“吉祥的”仍为其主要含义,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吉祥”含义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香皂、化妆品等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化妆品类似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区分。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不应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6月30日做出《“BENEF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03]第 1207号)决定:申请人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BENEFIQUE”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

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2003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2003年12月19日,并做出一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申请人商标注册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在本案的庭审中,原告诉称,申请商标是个很生僻的法语词汇,虽有“吉祥的”含义但并不为国人熟知,而且该含义被明确限定为占星术用语,中国人很少有人热衷占星术,对这个词不会熟悉,因此该词的文字含义不应成为判断该商标与其他商标是否近似的主要依据?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发音、外观和呼叫上都没有相同相似之处,因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辩称,在实践中对外文商标可以按照组成该商标的外文文字的含义来认定,比如“CROCODILE”代表“鳄鱼”品牌,看到“PLAYBOY”就知道是“花花公子”,本案申请商标“BENEFIQUE”有“吉祥的”含义,就容易引起人们误会,与“吉祥J.SUN”商标混淆。,商标的作用在于标识商品及服务来源,是相关公中区别不同生产者及服务者的依据。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本案中的申请商标为单纯的法文词汇,而引证商标为中文、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在外观上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BENEFIQUE”虽有“吉祥的”(占星术用语)含义,但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亦非常用词汇。因此,中国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BENEFIQUE”认读为“吉祥的”,并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成近似商标:故做出前述判决。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的,:因此,近两年来,。取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权,把商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更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进步。

编辑日期: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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