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8 02:58:15


  核心提示: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作者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分析了驰名商标的特点,认定原则的转变以及对驰名商标的新认识,明确驰名商标不是永远都驰名,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等。最后作者探讨了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以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有所突破。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转变,必然产生对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的新认识,为此,本文拟就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驰名商标的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新认识、以及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的表述是“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这类表述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的判例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在1925年修订的海牙文本中首先在国际公约中作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之后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虽被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却没有确切的定义。《巴黎公约》没有明确定义,TRIPS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但同样也没有具体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专家会议起草驰名商标保护条约时,曾试图下定义,但终未成功。各国对驰名商标称谓也不相同,除驰名商标外,还有周知商标、著名商标、高信誉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称谓虽不尽相同,但其含义却大致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