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阶段

发布时间:2020-02-24 10:15:15


商标,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其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二)、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三)、,;。第(一)、(二)种途径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第(三)种途径为司法认定,第(四)种途径现实中已被禁止,

  至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