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有四点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7 08:46:15


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


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相比之下,,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