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投资应注意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09-24 23:15:15



  目前,常见的用于国有企业投资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企业除了自己利用并获取收益外,还可将其进行如下投资:(1)作价入股;(2)许可使用。

  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投资,存在以下主要风险:

  (一) 不适当许可的风险。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主要靠的是其产品过硬的质量。注册商标的许可,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如果许可不当,造成商标的滥用和商品质量的低劣,使商标信誉下降,产品无人问津,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滥用还可能导致商标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专利的许可使用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但是,如果盲目地、无限制地滥发许可证,可能导致其所生产的产品过剩、滞销,从而使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二) 泄露成果的风险。专利技术是已公开的,通过法律得以保护,不存在保密的问题。未经专利登记的非专利技术,需要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而得以保护,国有企业将其投资,有可能泄露其研究和发展的成果。企业间的竞争,使技术不断更新换代,从而使得作为出资的技术失效、泄密,或者被淘汰、替代,出资者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障。以商业秘密进行投资,一旦保密措施不力,就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消灭,即使对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投资者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损失也是无法挽回的。另外,即使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因以其出资而使合作对方〈合作期满后可能成为竞争对手〉掌握甚至利用,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受损。技术成果掌握在他人手中,还可能导致权利人对其不易控制。

  (三) 获取许可费的风险。许可证合同依许可的地域、许可人保留自己实施技术及使用商标的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等,其许可使用费也依次增高。依照国际惯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数额一般掌握在占使用该专利技术所获利润的10~30%左右。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总算支付、提成支付和入门费加提成支付。一次总算支付是由双方就应支付的费用在合同中一次明确规定,此后不再变动,许可方的风险较小。提成支付是按照专利技术使用的效益来确定使用费的数额,可以采取三种方法:按照产量、销售额或者利润为基数提取一定的比例。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是被许可方在收到技术资料或者合同生效时,先支付类似定金性质的一定数额的入门费,再按照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能力要受其财力、研究与开发能力、管理水平、产品销售渠道等因素的影响,而专利实施能力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其收入的多少,进而影响到许可方的收入。

  (四) 法律保护不力的风险。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它仅在权利的授予国有效,超出这个范围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国有企业在将其知识产权向境外投资时,如果该技术并未在该外国取得专利权、该商标未在该国进行注册,则国有企业对其并不享有专有权,一旦在该国受到侵权指控,则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未在该国注册的商标还存在着被他人抢注的风险。即使是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进行投资,被许可方如果发生违约,例如使用专利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技术领域和地区等,如果当地法律对其保护不力,则国有企业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五) 知识产权本身带来的风险。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只能在一定的法律保护期限内为投资者带来经济收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没有有形损耗,只有无形损耗,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贬值。一旦它的利用不能带来收益或者被更新的技术所替代,则其经济寿命也就终止了,被许可方可能因此不再支付使用费。此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瑕疵,主要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性弱而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被许可方可全部或部分停止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甚至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付的费用〈许可方有恶意或如不追回则显失公平时〉。

  此外,许多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时,以其知名商标作价入股,如果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弃而不用,或者虽然使用,却不为其进行广告宣传,这一知名商标就会被消费者淡忘,从而失去其本身的价值。因为商标不但要用质量来维护其信誉,也要用不断的广告宣传来扩大其知名度、来保持社会认知的水平。

  由于存在着上述风险,国有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时应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一是不滥施许可;二是订立保密合同;三是确定合理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四是向境外投资时要选择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较完备立法的国家;五是维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总之,国有企业在将其知识产权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只有了解这些风险并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或避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才能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