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如何保护在先姓名权

发布时间:2019-08-28 17:47:15


  前不久,最高法审判了“乔丹”商标案,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那么商标法中如何保护在先姓名权,保护条件是什么?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商标法中如何保护在先姓名权?

  1、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上难以穷尽地列举,故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或者列举在先权利的任何具体类型,而是以“在先权利”作出概括性规定,以符合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最高法认为,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2、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保护在先姓名权有哪些条件?

  未经在先姓名权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享有姓名权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具体适用要件包括:

  1、争议涉及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享有姓名权的姓名相同的文字。

  此条表述有3层意思:

  (1)“相同”是指争议涉及的商标应含有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译;

  (2)该他人应是在世的自然人;

  (3)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他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即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是否已明确指向该他人。姓名权主张人负有证明该他人在相关行业或者公众中知名度情况的举证责任

  2、争议涉及商标的注册或使用给他人在先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涉及的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一般应当以该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已形成明确认知为前提。这里对知名度的要求并非要达到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

  3、争议涉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姓名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争议涉及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取得姓名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