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05 00:46:15


  核心内容: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不经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不经使用的商标没有知名度,也不具有什么价值。因此,将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是延续商标生命和提升商标价值的关键。商标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所以称之为“无形”,是因为它不像一般物品那样可以实实在在的触碰到,例如一个杯子,谁拿在手里,形式上看它就是属于谁的杯子,用它来喝水也就是杯子的使用了;然而,商标权是无法拿在手里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商标的使用又如何来体现呢?

  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前,对于“商标的使用”这一概念,曾经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不论任何形式(例如:在企业的内部文书上使用商标、在代工过程中的贴牌),只要使用了商标,均可称之为“商标的使用”;而有的学者认为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在商品的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并非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可称之为“商标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经过第三次修改(2013年),增加了有关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条文的增加使“商标的使用”这一概念变得明朗,我们可以得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须是在各种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行为,并且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理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对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非商标使用的行为做出了以下总结和梳理:

  一、商品商标的使用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之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之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商标因许可给他人使用而发生的商业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商业使用行为。

  二、服务商标的使用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商标因许可给他人使用而发生的商业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商业使用行为。

  三、以下形式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形式:

  1、商标仅在企业内部文书上的印刷、标注,而未在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使用;

  2、商标注册信息的在各种媒体上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在媒体上发布对某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3、商标名称仅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而非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使用(例如:商标名称本身仅仅表述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4、商标仅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贴牌行为,贴牌后的商品并不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该行为的认定曾存在较大争议,但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纯粹的贴牌行为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

  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避免非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形式,并应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以防备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此外,商标的使用应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来进行使用,非规范的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也会导致商标被撤销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